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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自治的发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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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14:26:39

是这些资金主要不是给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的,而是给居委会完成行政工作的。在这样的资源结构中,居委会的工作实践实际上被预先锁定了,居民自治工作不可能成为居委会工作的中心,如果居委会要把居民自治作为中心工作,那么居委会就必须开发经济资源,从而打破居委会对街道的资金依赖。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居委会开发经济资源只有一种途径,这就是向驻区单位寻求帮助,使驻区单位成为居委会稳定的经费来源。从居民自治的角度来分析,居委会向驻区单位寻求资金支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驻区单位提供给居委会的资金必须是大额的、至少是不少于街道拨款额度的,否则不足以支持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另一个是驻区单位提供给居委会的资金必须是常年稳定的,否则居委会开展的自治工作不具有持续性。而要使居委会常年稳定的从驻区单位得到大额的资金支持,就必须在居委会与驻区单位之间形成互惠机制,换言之,居委会必须使用社区之中的某种资源同驻区单位交换以满足驻区单位的需要,而且居委会用来交换的资源只能是能够反复利用的。

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一个居委会和驻区单位共同修路建停车位的故事。故事是以停车难作为开端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让很多城市家庭迈进了“汽车时代”,但是私家车的急剧增加不仅导致了公共交通的拥堵,而且带来了社区中停车位的紧张,为了抢占停车位居民之间矛盾不断,日积月累最终导致了一夜之间居民纷纷购买铜柱铁链抢占路面的情况,小区的道路被切割的支离破碎,车辆无法通行,小区的交通完全瘫痪。严峻的形势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了驻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为了彻底改变停车问题导致的“公地悲剧”[6],居委会向驻区单位寻求帮助,经过协商居委会和驻区单位达成共同修路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由驻区单位提供资金对小区道路进行拓宽,将原本只能单行的道路拓宽为双行车道;道路修好之后严格执行单向行驶规则,即道路一半用来行车,另一半用来停车,居委会负责单向行驶规则的执行;道路拓宽形成的停车位实行错时停车制度,即在工作时间居民将车开出小区,空出的停车位要保障驻区单位职工的停车需求,下班时间驻区单位职工要及时将车开走,保障居民下班后能够有停车位;驻区单位每年为使用停车位向居委会支付费用。

停车位是潜藏在社会之中的重要资源,驻区单位每年支付给居委会的停车费有街道行政拨款的5倍之多,在驻区单位资金的支持下居委会打开了自治的大门。由此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经济资源的开发同居民自治之间的密切关系:首先,有了驻区单位的资金支持,居委会虽然不能化解宏观政治体制对居民自治施加的制约,但是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摆脱街道拨款所形成的资源结构的约束,居委会拥有足够的资金来组织社区公共生活;其次,无论是单向行驶制度还是错时停车制度的执行都由居委会负责,而居委会为了保证制度的执行就专门组建了居民自治小组,同时也动员了群众性的团队“红袖章巡逻队”,这不仅完善了居民自治的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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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而且将更多地居民带进了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之中;最后,社区内部的文明停车和有序行车是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居委会同驻区单位的合作也增强了居委会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能力。概而论之,居委会开发经济资源,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使居委会有更多的资金可以使用,而是催生居民自治的重要机制。

四、公共议题的创设

城市居民自治不仅意味着承认居民具有“自觉思考、自我反思和自我决定的能力”[7],而且意味着居民生活的社区存在一定类型和数量的公共事务需要进行管理,如果社区缺乏公共事务,那么居委会和自发性的群众自治就会处于缺乏自治对象的局面,因此一定类型和数量的公共事务的存在是城市居民自治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就当前中国城市社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社区除了满足居民日常的休息与休闲需求外,并没有出现大量的公共事务,城市治理中的公共事务往往超越了社区这一有限的空间。[8]社区公共事务的缺乏意味着居民自治必须创造公共事务,也就是居委会必须具有创设公共议题的能力,通过创设公共议题来丰富社区公共事务,从而为居民提供自治的对象。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社区公共事务不是既定的、等待居民去管理,实际上社区公共事务存在“显在”与“潜在”两种类型,显在的公共事务在每个社区都是不多的,如果居委会只是将显在的公共事务作为自治的对象,那么居民自治是很难持续的,而潜在的公共事务则广泛的存在于社区之中,本文所讲的公共议题的创设能力就是指居委会将潜在的公共事务变成显在的公共事务的能力,或者说是居委会将居民的私人生活组织成为公共生活的能力。居委会创设公共议题的能力越强,社区公共事务就越丰富,居民参与也就越活跃,居民自治就越是能够持续。

在城市社区生活中潜在的公共事务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类是被废弛了的显在的公共事务,本来此类公共事务有明确的主体进行管理,但是由于管理主体的能力不足或者不作为导致了此类公共事务蜕变为公共难题,以致此类公共事务无人能管最终成为潜在的公共事务,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就属于这种类型。第二类是与社区公共环境管理相关的事务,主要表现为公共场地的卫生维护、噪音污染的治理、小区防火防盗工作、养宠物的规则制定等,此类公共事务本就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单个居民是没有能力解决的,只能依靠群众自治组织动员居民共同参与才能解决。第三类是居民的文体活动,城市生活的急剧变迁催生了城市居民加强身体锻炼、丰富精神生活等需求,此类生活需要是私人性质的,但是此类生活需求的实现则必须超越私人性质,因为文体活动的场所、不同文体活动之间的协调都需要居委会的介入。第四类是政府推行的民生工程,此类事务在形式看是行政事务,但是此类事务的完成有赖于居委会以自治的方式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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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民生工程虽然有利于改进居民的物质福利,但是工程的实施本身将对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引发邻里冲突,所以没有居民积极参与的民生工程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

将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潜在的公共事务,变成居民积极参与其中的显在的公共事务,取决于居委会创设公共议题的能力。公共议题的创设能力包括利益判断、信息沟通、协商决策、信誉承诺、执行保障等环节:利益判断是指居委会能够认识到某种事务确实与居民利益改进密切相关,如果此类事务得到了良好的治理,居民的福利将明显改善;信息沟通就是居委会将预先进行了利益判断的事务,通过居民听证会的形式同居民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达到居民认可居委会的利益判断的效果;协商决策就是居委会召集家庭代表会议,就是否从事某项工作以及如何从事某项工作进行磋商,在获得绝大多数代表支持的前提下做出决议;信誉承诺是要求支持某项决议的家庭代表在意愿承诺书上签字,并且由居委会在小区中张榜公布,实现居民共同监督的目的;执行保障是居委会要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来保障决议的落实。

社区中“一平方米”改造工程的推进,非常典型的诠释了居委会创设公共议题的能力。上海老城区的售后公房的厨房和卫生间都是几户人家合用的,为此邻里之间时常发生矛盾,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上海市政府决定分批对合用厨房和卫生间进行改造,核心内容是将现有的合用厨房和卫生间改造成为每家独立使用的厨房、卫生间,改造之后的厨房、卫生间大约为一平方米。由于 “一平方米”改造工程涉及的面很广泛,因此居民所在的小区能否尽快改造,取决于居委会能否在街道层面争取到指标,而街道是否会优先接纳某个居委会的改造申请,则取决于居委会能否将政府工程转换成为社区的公共事务,也就是取决于居委会创设公共议题的能力。笔者访谈到的一位社区党总支书记回忆起“一平方米”改造工程时说道:

我们认定改造有利于居民,但是居民觉得太麻烦,改造过程中生活不方便,而且对工程实施方案也有疑问,房管局来征求意见时很多人反对。后来居民看到其它居委会开始改造时又动心了,为此我们组织居民到临近街道去参观已经改造完成了的小区,当时大家都拿着尺子,硬是手把手的量出了一平方米改造的可行性。回来后我们召集户主开会,每家说话能够管事的人来参加,反反复复讨论之后制定了一个详细的实施方案,凡是同意改造的都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字,由居委会在弄堂口张榜公布。这里边主要是在工程实施期间,居民不能做饭,也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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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吃饭可以出去花钱买,但是卫生间就必须修建临时的,否则就太不方便。临时卫生间的位置选择、花费分担、清洁打扫、使用监督实际上是改造工程的难点,动工前不仅必须讲清楚而且要写在纸上贴出来,居委会专门组织了志愿者队伍来负责临时卫生间的管理,特别是协调因使用导致的纠纷。事不经历不知难,我们像一群蚂蚁,硬是啃动了这块骨头,真是不容易啊。

公共议题的创设是居民自治至关重要的发生机制,这不仅是因为公共议题的创设丰富了社区的公共事务从而使居民得到了自治对象,而且是因为公共议题的创设是居委会自治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公共议题的创设过程就是居民自治的过程。改进民生已经成为城市治理过程中的重要议题,政府一系列民生工程的实施都不开居委会的工作,因此通过居委会对公共议题的创设,实现民生工程同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不仅提升了政府的治理水平,而且推进了包括居民自治在内的社会建设的进步,这些积极后果将在宏观层面上拓展居民自治的发展空间。

五、组织主体的转换

国家将居委会界定为城市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有着特定的意图,这就是使居委会成为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在此种意图的作用下,居委会虽然是社会性质的自治组织,但是居委会却承担着种类繁多的行政任务,所以居委会在基层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俨然变成了国家政权的末梢,是行政系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了。

根据何艳玲的归纳,居委会承担的行政工作有十大类百余项之多,十大类包括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民政帮困、计划生育、调解纠纷、宣传教育、文明达标、收款收费、人口普查、物业管理。[9]如果对居委会所从事的工作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居委会完成街道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约占全部工作量的60%,居委会完成单位和机构委托的各项工作约占全部工作量的30%,而居委会从事的社区内

[10]部的事务约占全部工作量的10%。由此不难想象,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已经

将居委会视为街道的下级组织,街道和其它政府机构的工作必须通过居委会来落实或者通过居委会配合来完成,处在这种治理体系中的居委会在应对行政事务时尚且会“选择性的应付”[11],更遑论有时间、精力、人手从事居民自治工作了。

在田野调查中笔者却发现难以发生的事情居然发生了,居委会居然能在完成繁巨的行政任务之余尚有能力有效地开展居民自治工作。居民自治的发生促使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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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些资金主要不是给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的,而是给居委会完成行政工作的。在这样的资源结构中,居委会的工作实践实际上被预先锁定了,居民自治工作不可能成为居委会工作的中心,如果居委会要把居民自治作为中心工作,那么居委会就必须开发经济资源,从而打破居委会对街道的资金依赖。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居委会开发经济资源只有一种途径,这就是向驻区单位寻求帮助,使驻区单位成为居委会稳定的经费来源。从居民自治的角度来分析,居委会向驻区单位寻求资金支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驻区单位提供给居委会的资金必须是大额的、至少是不少于街道拨款额度的,否则不足以支持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另一个是驻区单位提供给居委会的资金必须是常年稳定的,否则居委会开展的自治工作不具有持续性。而要使居委会常年稳定的从驻区单位得到大额的资金支持,就必须在居委会与驻区单位之间形成互惠机制,换言之,居委会必须使用社区之中的某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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