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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摘要】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对小股东利益保护一次重大突破,然而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传统思想的影响,民众对于该制度并不完全了解,业内人士对于该制度的完善也任重而道远。本文通过对现存制度从原告被告前置程序几个方面进行了的基本解读,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中肯的建议。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法律地位;诉讼管辖;诉讼费用承担1现存制度解读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被称为派生诉讼、代位诉讼,为名副其实的“舶来品”。这一制度分别源于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和美国1817年A ttorney GeneralVU tica InsCo案。这两个案例开创了公司小股东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公司利益的先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整含义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其控股股东或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侵害,但是公司自身又怠于行使自己权力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认的小股东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公司利益,并强调所得利益贵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152条对于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下面我们进行分析以期对该制度有全面深刻的了解。
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联合但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并且占有一定的股份和并持续一定的时间,后面的三项规定保证了小股东是应为关心自己的利益才去维护公司的利益,极大地减少了恶意诉讼的发生。
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公司法对被告范围规定的较为具体,使得该制度操作性大为增强,但是其适用性却大为减弱。笔者认为被告的范围应借鉴美国、日本的立法模式,包括侵害公司权益的第三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经营运作的核心,其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因其过错或是疏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失其有义务在公司怠于行使自己权利时进行赔偿。
股东诉讼制度构成的第三个要件为其前置程序。我国法律的规定为“原告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向董事会或董事提出上述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原告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前置程序是防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滥用的有效途径。该程序既体现了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鼓励公司自己行使权利,又有利于公司内部解决矛盾,减少了诉讼带来的种种弊端,而且公司在解决问题请求赔偿时往往具有小股东不可比拟的优势。前置程序的例外规定是对其缺陷的一种补充,既保障了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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