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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行业确认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与信用评价行为,促进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转发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办市[2006]82号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设备和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实行行业确认与信用评价的行业自律制度。实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租赁的企业以及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租赁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出租或者承租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鼓励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活动的承租方租用经行业确认和信用良好的企业出租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为会员单位和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提供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服务。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严格考核和自主决定是否发给行业确认书及评定信用等级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按企业从事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为省域内和省域外租赁活动的确认。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活动,应该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本省企业需要到省外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经营活动可向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审核进行行业
确认。在本省省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行业确认工作由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办理。
第六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经营的企业,其申请行业确认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30万元及其以上;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供租赁的机械设备不得少于20台(套),或者总功率不少于300千瓦;
4.具有满足租赁及其服务要求的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和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
5.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者认可的执业证
件;
7.其它应当满足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的条件。 (二)施工机具租赁企业: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20万元及其以上;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经营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必要的维修设备及机具;
4.拥有60吨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钢管、扣件; 5.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
6.其它应当满足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的条件。
第七条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申请行业确认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附表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职称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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