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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复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作出的不予通过的技术审评意见持有异议而提出复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复审是指,由社会第三方专家组成的复审专家委员会,对审评意见中有争议的技术事项以会议的形式,听取药审中心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和申请人的意见,公开论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意见。
第四条 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负责接收复审申请以及复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复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复审申请
第六条 药审中心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应将不予通过的审评意见以及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权利、方式和期限等,经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申请人,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对于因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或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以及违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而造成技术审评不予通过的,不再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对审评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药审中心电子邮件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复审,提交书面《药品注册技术复审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技术资料,并同时通过申请人之窗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
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同意技术审评意见。
第八条 复审申请应针对技术审评意见中有异议的技术事项提出并说明理由,其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三章 复审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应建立复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选入专家库的专家,应为现任
的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国药理学会等学术组织的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条 专家库应按药品审评的专业分类,将专家按临床、药学、药理、毒理、统计等各学科,细分专业和所长。
第十一条 复审会议所需专家在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遴选。
第四章 复审会议的准备
第十二条 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将《药品注册技术复审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转原审评专家,并于60日内组织召开复审会议。
第十三条 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应确定该复审事项的联系人,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联系人负责制定复审会议的计划,确定具体工作的流程和时限,提出临床、药学、药理、毒理、统计等各专业所需复审专家人数。必要的,还应提出所需的法律专家和患者代表。
第十四条 联系人在遴选复审专家时,应在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按照计划所确定的专业和专家人数,在专家库中使用计算机随机遴选。在原技术审评阶段参加过专家咨询会的专家不应选为复审专家。选出的复审专家名单应由联系人与见证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联系人应及时与复审专家沟通,确定会议时间以及有无利益冲突等事项。
如有专家无法参加会议或存在利益冲突的,联系人应按上述遴选程序重新补充遴选专家,按照专业评定的复杂程度,保证各专业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联系人在确定复审专家和会议时间后,应及时将复审会议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申请人和审评专家。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与审评专家应及时将参会人员名单提交联系人。申请人参会人员应为复审事项的主要研究人员和相关人员。审评专家参会人员应为主审报告人、相关专业主审人和参审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审评专家应准备提交复审会议的资料,并于复审会议召开前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复审办公室。复审办公室应当于复审会议召开前15日将资料送交复审专家。
第十八条 关键参会人员因故无法按时参会,不能在60日内召开复审会议的,复审会议延期,复审办公室协调各方后重新确定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 复审会议召开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审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审申请的,复审会议取消,复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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