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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点超级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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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1 1:14:21

主要内容

1、牙买加协议正式确认了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承认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的局面,成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

2、主要是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其在IMF一般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并适时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 主要是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其在IMF一般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并适时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

3、协议作出了逐步使黄金退出国际贷币的决定。并规定: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成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成员国相互之间以及成员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规定,IMF逐步处理其持有的黄金。 1.4 成员国责任

1.4.1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性国际经济交易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实行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 成员国未经基金组织批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外汇兑换、支付和清算实行限制;

不得采用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措施和复汇率制度;

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经常性交易而要求兑换时,应用外汇或对方的货币换回;

各成员国应当向基金组织提供规定的有关金融和经济信息。

(1)该类成员国非经基金批准,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项下的外汇兑换、支付或资金移转实行限制或拖延兑付,不得限制非居民将其近期取得的经常性国际交易的盈余进行转让,也不得限制其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或外国人以外汇进行经常性交易。

(2)该类成员国非经基金批准,不得实施或允许其机构作出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执行多种汇率制度(买卖价差超过2%),已有的涉及多种汇率或歧视性兑汇限制的政策措施均不得付诸实行。

(3)该类成员国另负有购回其本国货币的义务,当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国际交易中积存有该国本币并且要求兑汇时,该类成员国有义务以外汇或对方的货币购回其本币。

(4)在特殊情况下或紧急情势下,该类会员国经申请基金组织批准或事后批准,可以对经常项下的外汇支付采取某些限制性措施,也可以采取合理的多种汇率制度。凡未经基金组织批准而实施有悖上述规则的外汇管制者,将构成对基金协定之违反,基金组织可根据情节予以制裁。 1.5按照基金组织的原意,《基金协定》第14条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过渡期内允许成员国维持和施行某种临时性外汇限制措施,并且此类成员国应每年与基金组织磋商,即所谓”第14条磋商”,但这一条款后来被持续沿用至今。目前,接受第14条过渡性安排义务的成员国除少数发达国家外,主要为发展中国家。 2. 国际货币基金是为陷入严重经济困境的国家,提供协助。对于严重财政赤字的国家,基金可能提出资金援助,甚至协助管理国家财政。 2.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 对每一会员国将分配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份额。每一会员国的认缴额应等于其份额,并在 适当的存款机构全部缴付给基金。 份额主要有四个作用:

一是决定了成员国向IMF认缴的资金数额,构成IMF主要资金来源; 二是决定了成员国投票权的大小;

三是决定了可以获得IMF贷款的最高限额;

四是决定了可以从IMF获得特别提款权(SDR)分配的数量。

投票权等于基本票和认缴份额所代表的加权票之和。每个成员国都拥有250票,反映了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此外,每增加10万SDR份额便增加1票,反映了成员国的经济实力。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的概念 :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海外投资控制:

1、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 2、限制外国投资的比例

3、规定外国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企业重要职务应由本国国民担任 4、要求外国投资企业优先雇佣当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以培训当地国民并解决就业问题

5、对外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规定限额,以防止国际收支失衡 A、待遇

国民待遇标准 最惠国待遇标准

B、关于外国投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 投资利润的汇出批准、时间或金额限制、对不同的资本形式规定不同的汇出比例 按投资的行业部门规定汇出比例、投资原本的汇出、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 C、关于国有化与补偿方面的保证 D、给予财政税收的优惠 E、妥善处理争端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成立于1988年,该机构的任务是通过向投资商和贷款式提供政治风险担保来推销外国直接投资,并通过提供技术和资源来帮助新兴国家吸引和保留投资。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股,每股1万特别提款权,每个会员国认股数不得少于50 股。从《公约》对会员国生效之日起90天内,每股股金的10%须以现金缴付(发展中国家可以本国货币支付25%),另有10%用不可转让的无息本票或类似债券缴付。余下80%在机构需清偿其债务时催缴。 (l)承保险别

A.货币汇兑风险。

B.征收或类似措施的风险。 C.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 D.战争和内乱风险。

(2)合格的投资 (3)合格的投资者

(4)合格的东道国与东道国的认可 (5)担保条件与担保的限度 (6)索赔的支付 (7)代位 (8)再保险 (9)倡议担保

Chapter 7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1、国家税收系统是基于

1.1 国籍标准 国家对世界范围内所有该国的市民征税,不管他身处哪里。 国籍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只有少数国家主张依国籍征税。 (2)法人:多数国家对法人采取注册成立地标准。

1.2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居住在其领地内的居民的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征税 1、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住所,居所(永久居住地),居住时间183 days within 12 months.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注册成立地,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 1.3所得来源地管辖

一国对跨国纳税人在该国领域范围内的所得课征税收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常设机构原则。(中国)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183日以上

(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间接投资活动收益—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收益。 (a) 固定地点营业或贸易 (b) 产品的制造或装配 (c) 有定期连续的员工

(d) 有定期连续的售后支持员工 (e) 积极管理的本地房产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财产转让或资本利得、不动产。 2.双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税境),对同一课税对象,以同一或类似税种在同一征税期内所进行的征税。 2.1双重征税宽免

(1) 免税法Exemption system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2) 抵免制Credit system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

(3) 扣除制,Deduction system是指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其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制度。按照扣除制,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国外已纳税额户)*居住国所得税率

2.2 从纳税人的角度,最有优势的是免税法,最无优势的是扣除制,因为它仅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其应税所得中扣除,总体的缴税额更高

The tax relief systems can be ranked as: Exemption system—best. Credit system—intermediate. Deduction system--worst.

Chapter 8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争端解决

? 1. 国际法庭的争端解决

?一个国际争端的处理与国内争端的处理类似,如果一个争端是介于国际与政府间之间的话,外交手段会先被使用,如果失败了,一般会转向国际法院。

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

如果一个国家选择了国际法庭解决争端,他们将面对国际豁免的问题。如果争端是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私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争端一般会由仲裁或初审法院解决。一般由永久仲裁庭安排。 2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

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其解决的争议性质必须为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为了进一步给国家和外国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之间的信任,并鼓励资本的国际流动,1965年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交了公约文本供签署批准。公约的签字国达到155个,其中缔约国142个。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组织机构有: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1名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世界银行行长为理事会当然主席;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成员包括世界银行成员国和其他被邀请国。 准备步骤

1、投资所在国与投资者的国家多必须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 2、投资所在国必须通知ISCID这类纠纷可仲裁 3、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必须同意ICSID的裁决 选择仲裁人

ICSID有许多仲裁人可以选择,人数可以由诉讼当事人决定但是超过一人的话必须为单数

但是大部分必须是争端相关国家之外的国民。 其他仲裁法庭

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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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牙买加协议正式确认了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承认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的局面,成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 2、主要是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其在IMF一般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并适时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 主要是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其在IMF一般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并适时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 3、协议作出了逐步使黄金退出国际贷币的决定。并规定: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成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成员国相互之间以及成员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规定,IMF逐步处理其持有的黄金。 1.4 成员国责任 1.4.1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性国际经济交易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实行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 成员国未经基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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