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法重点章节预习提纲
二、法律地位及其通过制度
第七节 大陆架
一、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三、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第八节 专属经济区
一、概念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五、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九节 公海
一、概念 二、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捕鱼自由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6、科研自由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一)船旗国专属管辖
(二)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二)平行开发制度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公约》第十一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
海洋法的历史与现状;1958年四个海洋法公约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发展情况;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我国海洋立法概况。
领会:沿海国如何在领海行使主权;专属经济区于大陆架的区别;海洋开发与国际合作。 应用:我国海洋立法应如何完善;海洋划界中如何解决重叠区域问题。
第六—七章 国际空间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认识适用于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渊源及法律规则、规章、制度。 重点问题:
空气空间法的性质及特点;控制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罪的国际法机制;外层空间法的性质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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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一、概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领空主权(二)航空器及其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一)1929年华沙公约(二)1952年罗马公约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二)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三) 国际合作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一、概说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二)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不得将外太空据为己有原则;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
(一)营救制度 (二)责任制度 (三)登记制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识记: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航空法的条约体系以及航空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法的条约内容。 领会:如何维护和行使领空主权;航空器的管辖权和损害赔偿责任;外层空间活动原则及法律效力。 应用:签订双边航空协定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外空活动应如何加强国际合作。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较为全面的掌握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使馆的职务、使馆及使馆各类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掌握领事职务、领事与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重点问题: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法律制度及特点; 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基本法律制度及特点; 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法机制。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
正式的外交关系、办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外交关系法的概念;《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
(一)国家元首 (二)政府 (三)外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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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代表机关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三、特别使团
(一)概述 (二)特别使团的派遣和接受
(三)特别使团的组成和职能 (四)特别使团执行任务的开始与终止 四、外交团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有三种学说: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二、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三)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终止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
(二)领事关系法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三、领事职务 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和特征 (一)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 (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主要特征 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法机制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的概念;了解《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使馆的职务、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的规定;了解《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领事关系和领馆的建立、职务、领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的规定;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及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会:理解使馆职务和领馆职务;理解外交代表和领事的异同;外交特权与豁免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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