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
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方
式合并或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还应由符合要求的并购从业经验的人员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分析评估。
第五章 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根据本办法
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
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
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即通
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
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交易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抵(质)
押率确定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
资产、业务、文化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
管理情况,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
(八)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
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量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如发生对贷款不利影响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
(九)对于被并购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
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并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因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信贷业务
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前提条件核准、贷款发放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
担保人订立书面并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借款合同中
与借款人约定,如果最终没有按相关并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我行已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要按照合同约定
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发放贷款:
(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并购方自筹资金至少与并购贷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并购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并购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相应科目
核算。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并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等贷后管
理人员应定期对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并购交易的实施进度;
(二)借款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方或并购
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
(四)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
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
(五)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进展及变动情况,
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并购方以及并购后企业还本付息情况,未
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七)被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
应检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后获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偿还我行贷款;
(八)对于设立还款专户的,应关注是否达到了
合同约定的余额下限,确保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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