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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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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1 4:36:14

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使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方向符合徐汇区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战略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经徐汇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或间接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

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及出资设立的重要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国资委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应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执行。

第三条 (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实物投资、项目投资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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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计划和方案;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评议投资效果。

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执行董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责任人、具体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首席产权代表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首席产权代表是指由股东委派的代表其利益的产权代表中的第一责任人。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独资公司首席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把好投资管理关,并定期向出资人书面报告公司投资管理情况。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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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结合本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计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的意向; (二)投资方式及其股权比重结构的意向;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的意向; (四)编制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八条(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向区国资委提交本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材料;

(二)每年2月底前,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首席产权代表根据区国资委审核意见,督促公司董事会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再次审议。3月底之前将审议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执行董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责任人、具体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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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向区国资委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获准后修改年度投资计划,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后5日内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四章 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计划的监管

第十条(区国资委对投资计划的监管)

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备案; (三)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四)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进行核准;

(五)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六)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项目效绩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凡必须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国有独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一条(区国资委对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核) 区国资委审核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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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使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方向符合徐汇区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战略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经徐汇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或间接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 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及出资设立的重要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国资委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应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执行。 第三条 (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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