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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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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10:39:57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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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或其他财物; (十)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六、二十六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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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习期满,本会负责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本会的统一安排组织面试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面试考核。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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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实习备案申请材料》、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对实习人员实习情况记录不实,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七)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八)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律师事务所违反前款规定受到本会惩戒,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存在违规情况的,一并给予相应处分;未发现实习人员存在违规情况,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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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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