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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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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9:00:33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2012年12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省局法规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所没收的物资、物品、材料、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 罚没物资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四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罚没物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罚管分离、管理透明、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罚没物资管理,法制、监察机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办案机构按照制度规定积极配合。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仓储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物资性能,导致物资毁损、灭失、对其他仓储物资造成污染影响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罚没票据》到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办理入库手续。财务机构应当指定罚没物资专管员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

书》、《财物清单》、《罚没票据》记载的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入库清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将财物验收入库后送交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罚没物资专管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应当及时登记造册,每月月末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并将清点结果报送机关负责人,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毁损、遗失或变质。

第十条 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办案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处理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到财务机构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办案人员清点出库财物与《财物清单》、《罚没票据》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出库单》,与罚没物资专管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

(一) 易腐烂、变质的。

(二)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罚没物资的处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拍卖、捐赠、销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意见由办案机构提出,报机关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季度将全市、州罚没物资处理过程及结果书面报省局,省局汇总后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罚没物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 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可以消除或分离伪造商标、产地、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拍卖处理的。 第十五条 对拍卖的物资,财务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 财务机构负责办理与罚没物资管理处置有关的资金往来,包括支付仓储保管费、委托评估机构价格评估费用、罚没物资运输费、委托拍卖费、退还罚没物资拍卖、处理款,收取罚没物资变价款等。罚没物资变价款由财务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七条 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拍卖处置,但经过回收处理可以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以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有处理能力的企业收购。收购企业由办案机构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选定,并签订收购协议,约定该罚没物资由收购企业进行回收处理,未经处理的不得进行销售,防止罚没物资重新流入市场。罚没物资数额较大,评估价值省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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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2012年12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省局法规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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