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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三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经
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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