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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①实施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以及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而行政强制的主体只能是正式执法人员。②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的新的义务,具有制裁性;而行政强制是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原来的义务,而没有新的义务产生。③行政处罚中的处罚目的在于惩戒,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行政强制中的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原先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受到执行罚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实施执行罚。 2.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行政机关或者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4.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3. 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
(1)前提不同,撤销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撤回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2)客观情况不同,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3)法律后果不同,撤回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赔偿 4. 行政行为的效力
(1)约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被变更或撤销前,其内容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必须遵守、服从的效力(2)确定力,为保障行政法律秩序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安定,必须设定一定的除斥期间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不能随便更改(3)公定力,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行使公权力的特殊性,除有重大明显的瑕疵而绝对无效外,原则上被推定为合法(4)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切实履行的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以自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1)维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决定(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3)撤销或确定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4)变更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明显不当或使用依据错误的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5)重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6)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时,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由被申请人给予赔偿(7)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①
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发现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6. 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
(1)最主要的是主体不同;授权的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2)获得权利的法定依据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3)法定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4)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委托来说,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7.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①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
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②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③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处罚的听证①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②仅能由当事人提出③无关于听证效力的相关规定 8.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既可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未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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