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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6 “13计量规范” 1总则 2术语 3工程计量 4工程量清单编制 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附录B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附录C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 附录F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 附录H工业管道工程 附录J消防工程 附录K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附录L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附录N措施项目 “08规范” 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C.3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C.1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C.10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C.9通风空调工程 G.6工业管道工程 C.7消防工程 C.8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C.11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
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一,与
1.0.1条的修改和第3.1.3条的增设相对应,不分何种计价方式,都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工程建设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具有分阶段计价的特点,不同阶段的计价要求也是有区别的。第三,建设工程进入发承包及实施价段,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发承包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将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本条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使其与建设工程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有所区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而发生纠纷。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本条与“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理由同前。实质上,在此阶段进行计价活动,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均可划分为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又称建筑安装工程费,详见图1。
图1建筑安装工程费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
本条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 “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等”。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 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
文作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所有的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均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负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如责任主体。
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本规范第1.0.4条相呼应,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理由同前。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受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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