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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八年一月
目 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文科专用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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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科专用教学设备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教学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3.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音乐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4.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美术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5.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6.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 标准
7.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现代教育技术教学设备配备 标准
8.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图书资料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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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普通初级中学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初级中学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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