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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府办发〔2008〕84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已经区政府12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
置业的意见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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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
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精神,促进我区地震灾害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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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银发〔2008〕15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注册地在本区的企业,其在外地开发项目并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其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的30% 给予奖励。
注册地在本区并在本地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区级所得部分的15% 给予奖励。
四、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一)减免报建费。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7月31日前,房地产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96.7元/㎡的征收标准上减免30元/㎡。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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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15元/㎡。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二)缓交房屋保修金。在2009年7月31日前,房地产企业按期开工的,缓交房屋保修金,但企业必须写出缓交承诺;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根据企业的信用档案和资质,房屋保修金按30%比例缴交,余下部分企业应写出缓交承诺;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根据企业的信用档案和资质,房屋保修金按50%比例缴交,余下部分企业应写出缓交承诺。
(三)减免白蚁防治费。在2009年7月31日前,房地产企业按期开工的,房屋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75%缴交;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房屋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80%缴交;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房屋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85%缴交。
五、相关费用减免
对在我区申请安装水、气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来水户表安装包干费优惠200元/户,燃气工程包干费在物价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优惠200元/户。对在我区统一安装有线数字电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用每户减免6%。
六、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一)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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