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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外资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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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外资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客商来林芝地区投资兴业,促进林芝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加快西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林芝地区各项工作走在全区前列,率先实现小康的要求,结合林芝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式,包括合资、合作和独资。在中外合资、合作中,对方出资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条 外商到林芝地区投资兴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并在用工、工资报酬、生产经营方面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20年内以协议价格为主。但土地闲置一年,并未按期到资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其未开发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凡到林芝地区投资出口生产型外商投资前10家的企业,一律免征城市建设所需的全部配套费。

第六条 凡到林芝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参与林芝地区国有企业嫁接、改造、兼并者,政府将在土地使用、税收等配套政策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八条 凡对林芝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地区行署批准,对企业已上缴的增值税按照地方税与自治区返还部分之和的80%返还企业。

第九条 对林芝地区鼓励和允许设立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包括出口型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按10%的税率生征收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二)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5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三)凡产品出口外销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以上(含50%),减半征收企业当年所得税。

(四)经地区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十条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殖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

8年减半征收。

(二)对外商投资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的农业开发项目,免征土地出让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均按10%征收,然后按2%的比例予以返还。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5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但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不得将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并对林芝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按10%征收,然后按2%的比例予以返还。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开放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领域,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投资开发旅游风景区的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包括开发性项目和旅游产品项目,应按旅游总体规划要求实施,做到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并举。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按10%征收,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前4年免征所得税,第5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二)鼓励外商投资符合我地区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卫生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按10%征收,此类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按减半征收。 (三)允许外商投资商业、房地产、服务业等,企业所得税按10%征收。此类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4年减半征收。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经地区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料、材料、办公用品、安家用品、交通工具,由西藏空陆口岸进口的,免征进口关税。其具体办法按西藏自治区关税税则执行。

第十五条 外商在我地区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在水、电、气及子女上学等各方面优先保证。其收费标准与当地企业、居民一样。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在林芝地区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者,免征其车牌使用税、房产税和消费税。 第十八条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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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外资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客商来林芝地区投资兴业,促进林芝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加快西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林芝地区各项工作走在全区前列,率先实现小康的要求,结合林芝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式,包括合资、合作和独资。在中外合资、合作中,对方出资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条 外商到林芝地区投资兴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并在用工、工资报酬、生产经营方面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20年内以协议价格为主。但土地闲置一年,并未按期到资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其未开发使用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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