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宗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
为我主义)来看待问题了。这是因为, 依于效益主义, 民主政治的政策考量, 必须要能照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 而这经常会是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依于为我主义, 则金权结合更使政治人物为了自己与金主的共同利益, 而为那些图利少数特定对象的法案与政策, 曲意护航。
三、宗教是否具足“伦理”与“伦理学”?
首先我们不妨提出质疑:宗教是否必须涉及伦理(ethics)或道德(morality)?或者, 它是否可以缩小伦理关切的范畴, 让宗教内部的成员, 单只关切(攸关个人生命处境之)个己伦理, 而完全不须涉及(攸关他者处境的)群己伦理与(攸关自己所置身之世间的)环境伦理?
在基督宗教, 有“属灵”抑或“属世”的路线之争, 在佛教, 也有“出世”抑或“入世”的路线之争, 这已是一个古老的争议性话题。话说回来, 即使是纯重“属灵”或“出世”的隐修僧, 仅为了“立足世间”以达成隐修目的之“利己”理由, 亦不得不顾及群己伦理与环境伦理。否则他们将会受到社会的强大排斥或干预, 处境维艰, 那时连隐修也终将成为奢望。
其次, 更积极而言, 无论是为了实践诸如基督宗教的“爱德”或佛教的“慈悲”教义, 还是为了让所弘传的教义, 得以受到世人的接纳与肯定, 宗教也不能将“伦理”置之度外。
这都还是理性层次的思辨。更深层而言, 生命既立足于天地之间, 焉能不沉思默想于个己处境、群己关系, 焉能无所感于山岳之壮伟、河海之澎湃、星空之浩渺、鸟兽虫鱼之狷飞蠕动、草木花果之蓬勃生机?既有所思所感, 则面对个己、他者、群体、动物、植物, 乃至环境中的无情之物, 必有以思对应之道。而对应之道的探索, 正是哲学与宗教的源泉。
基督宗教与佛教都不免触及到伦理或道德的议题。在西方, 基督宗教是很自觉地建构着整套的伦理神学, 因为源自西亚的希伯来宗教, 有必要与西方本土的希腊哲学, 作积极性的对话。而希腊哲学早在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时代, 就已建构了“伦理学”的体系, 为此, 中世纪
经院哲学大师汤玛斯?阿奎那(Thomas Acquinas), 还综合希腊哲学与希伯来神学, 使用亚里斯多德的哲学方法, 而建构其兼顾“自然律”与“神律”的道德学说。
东方的佛教因为没有这种背景, 所以虽然在它的古典之中, 有许多与伦理、道德相关的丰富素材, 但过往的佛教思想史中, 却未曾有意识地建构一套“伦理学”, 这是笔者在民国八十四(1995)年, 会
撰着哲学进路的《佛教伦理学》以为大学教材的原因。
四、道德的中层原则
各种思想体系的伦理学, 来自不同的思想源头, 有不同的推论过程, 却可获得相当接近的伦理共识;这些共识, 依于贝参(Tom L. Beauchamp)与查尔德斯(James F. Childress)所提出的生命伦理学体系, 可以归纳出若干基本的道德原则。查、贝二氏的主张, 亦即所谓的“共同道德性理论”(Common-Morality Theories ), 又名“原则主义”(Principlism), 他们尝试掌握此诸道德共同性, 不采取任何思想体系中单一的最高原则, 而直接依经验法则, 寻求多个普遍被接受与可用的道德原则 [1], 李瑞全教授以此名之为“中层道德原则”(或简称“中层原则”), 并提醒道:
事实上, 共同道德性如何提供一道德的起点, 这是原则主义所没有说明, 也不容易说明的重要关键。[2]
查、贝二氏的主张, 亦即所谓的“共同道德性理论”, 可归纳出四个道德原则:
一、 自律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道德主体的行为, 出于自主自律的意愿, 并相对地视他人为一自主自律的道德主体。
二、 不伤害原则(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不应对任何人(或物)造成伤害, 应该防止罪恶而促进善行。这是一种道德义务(moral duty)。
三、 仁爱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cence):指对他人或物的慈爱表现。相对于不伤害原则之为强制性的“道德义务”(moral duty), 仁爱原则属于“道德理想”(moral ideal)。如果仁爱的德行, 要达到舍己救人的程度, 这是一种常人难以做到的“超义务”行为, 所以此中的仁爱原则, 暂限定于一般能力所及的牺牲与奉献。
四、 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道德上的普遍性、平等性与无偏私性。
这四个相同的中层原则, 不但促使人类存在着普世性的基本伦理规范(例如:不伤杀、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 而且也是不同的宗教哲学与思想体系之间, 可以在对话层面或行动层面“求同存异”, 共同为生命福祉而奋斗合作的宝贵基础。
以宗教哲学为例:基督宗教以“神”作为伦理神学的根源;佛教不建立形上学的“神”, 直接依经验法则, 归纳出一切现象依因待缘而生成、变异、坏灭的“缘起”论, 作为佛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尽管基本原理南辕北辙, 但是从各自的基本原理, 确实也可开展出相同的四个中层原则, 以及类同项目占极大比例的基本规范(如基督宗教的“十诫”与佛教的“五戒”)。
当然, 由于不同的宗教哲学, 其建立中层原则与基本规范的源头活水(基本原理)往往迥异, 因此即使在运用“中层原则”的时候, 也会产生运用范畴与运用方法的重大歧异。
在运用范畴方面, 例如:两大宗教都依不伤害原则, 而有“不杀”的基本规范。而佛教的“不杀生戒”, 禁止对任何生命(包括动物)的杀害;但是反之, 基督宗教的“十诫”, 则是不可杀“人”, 戒禁范围并不及于人以外的动物。
在运用方法方面, 两大宗教都重视仁爱原则(亦即“爱”或“慈悲”)在人间的具体实践, 不喜徒托空言;而佛教对于“慈悲”的培养, 强调的是“以己度他情”(自他互替)以及“诸法无我”的观照, 基督宗教对于“爱”的扩充, 则强调要回应“上帝白白的恩典”, 而尽心、尽形、尽意地敬爱上帝, 从而爱及同属受造者的“邻人”乃至“仇敌”。
依上项层次结构, 本文将缩小范围, 以检视基督宗教伦理学与佛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中层原则与基本规范, 其中包括:
一、 两大宗教在规范伦理学方面, 所要处理的共同议题。
如:两大宗教都主张人有根源性的重大问题。基督宗教有“原
罪”论, 是指受造物没有达到造物者创造他的目标。佛教则认为众生皆有“无明”(知的根源性错乱)与“我爱”(情意的根源性错乱), 是为烦恼与生死之根源。
而面对此一重大根源性问题, 两大宗教, 无论是基督宗教的创造论还是佛教的缘起论, 都可能被质疑它有“命定论”的思想陷阱(依笔者的观察, 为数众多的佛教徒, 动不动就祭出似是而非的“业障论”, 他们落入命定论陷阱的情形, 其实更形严重);而依系统神学或佛教哲学的内在逻辑, 也都可以肯定道德主体具足“自由意志”, 从而摆脱“命定论”的色彩。
又如:基督宗教伦理学中, 上帝有两大属性:“公义”与“爱”;佛教虽属无神论, 却也可从其“缘起”(pratītya-samutpāda)的基本原理, 而推出相应于“公义”与“爱”的两大原则:“因果律”与“护生观”。这两大属性或原则, 乍看彷若互相矛盾, 实则可以相互证成。
二、两大宗教各自重视且看法不同的议题。例如:基督宗教极其重视对造物主之信德的建立, 佛教则无;又如:佛教一向鲜明地反对利用动物以换取人类的利益, 但基督宗教中的主流教派, 则对此一现象迄无重大的反对声浪, 甚至以圣经内容或系统神学的理论, 来证成人类利用动物以成全人类福祉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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