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研究
1.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的调研工作。公司实践是丰富的、不断发展的,相应地,公司诉讼案件也将是多样化且类型不断出新,发展中的公司实践将给《公司法》的适用不断带来新的课题。因此,我们应当持续开展、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的调研工作,及时解决和应对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断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2.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技能。认真学习《公司法》及相关理论,熟练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条文,领会其内涵。另外,我国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公司法的研究日渐活跃,相关论文和专著不断出现,为审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提供了不少理论依据,也值得我们注意学习。同时要强化业务培训,尤其要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注意总结和学习典型公司案例,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公司诉讼案件审判质量。
3.积极探索调解规律,追求最佳审判效果。公司诉讼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关系,需要我们在多种价值取向和利益冲突寻求平衡,这就尤其需要我们加强调解工作,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程度的统一。我们注意到,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不高,与对该类案件的调解方法的研究不够有很大关系,很多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无从掌握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无从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此,积极探索符合公司诉讼案件实际的调解方法和思路是今后公司诉讼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课题组成员: 朱 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兰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赵 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范士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周其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容 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二○○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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