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指南
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经审核同意受理后,应按受理机构的批准要求试设计符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试设计文件完成后,应按照本规则6.3条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换证(及增项)评审 8. 换证(及增项)评审
8.1 换证评审采纳现场资源条件核实、持证期间的产品档案抽查、质量体系运转见证资料抽查等方法进行,关于需增项的应按增项评审进行。
8.2 换证评审内容包括:
(1) 听取设计单位差不多情形汇报;
(2) 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与所设计级别相习惯;
(4) 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转和各项设计治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形;
(5) 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变动情形;
(6) 采取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图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设计、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素养;
(7) 每个级别抽查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8) 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要紧设计项目显现咨询题后的处理情形;
(9)《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10) 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
(11) 核查每年向批准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12) 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形; (13) 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治理。 第五章 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 9. 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
9.1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终止后,对符合条件的制造单位(需要整改的单位在整改确认合格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9.2 评审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受理机构,一份交制造单位,一份评审机构存档。
9.3 鉴定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后将及时上报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发证。
第六章 附则 10. 附则
10.1 评审机构是经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治理机构核准的从事鉴定评审的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在本《评审指南》中的评审机构特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评审中心。
10.2 本《评审指南》的讲明权属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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