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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土 安 全 作 业 许 可 证
编号: (此编号由技术质量部负责)
申请单位 申请事由 施工单位 作业区域 施工单位监护人 申请作业时间 属地安全工程师 属地监护人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挖掘方案已审查通过 □已落实现场安全监督 □已确认土质类型 □已办理断路申请 □已考虑挖出物存放位置 □已确定机具设备进入方式 □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具 □已审查附图 □其他: 地上架空线路 □仪表线缆 □工艺物料管线 □消防管线 □电缆 □工艺管廊管架 施 工 单 位 本部门已汇同相单位讨论了此项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项工作的相关安全措施已落实。 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生产管理部 是 是 否 否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作业前检查确认以下措施 □已完成危险评估 □已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已制定塌方保护措施 □已设置围栏或路障 □已考虑排水方式 □挖掘机具活动范围足够大 □人工挖掘 □已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安全措施 □已考虑对邻近结构物的影响 □已落实逃离进出方式和设施 □需要的支护设施已就位 □已落实警示标识 □已准备跨越坑沟的设施 □已制定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夜间充足照明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作业内容描述: (包括挖掘范围、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可加附图于下一页) 技术质量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地下隐蔽设施 □电缆 □给水管线 确定因素: □通信线缆 □排水管线 签 会 审 安全环保部 技术质量部审核意见: 电气 工艺 安全 有 无 有 有 无 无 仪表 公用工程 有 有 无 无 技术质量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 □否 最多延期次数: 次 批部门 延期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关闭 延期至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延期至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批准人: □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隐蔽设施变更情况已了解并存档,现场恢申请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技术质量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作业前分厂对其实施安全教育人: 基本要求 □制定挖掘方案 □手工挖掘定位 □人工挖掘 □机械挖掘 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结束时间: 保护系统 进出口 □斜坡 □台阶 □支撑 □挡板 □盖板 □梯子 □救生绳索 □台阶或坡道 □机械升降装置 □气体检测 □防毒面具 □长管呼吸器 □空气呼吸器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许可证取消原因: 申请单位: 取消 相关方签字 施工单位 生产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时 安全环保部 危险性气体 □防爆机具 □通风措施 □气体检测频次: 个体防护 警示标识 □安全帽 □安全带 □防酸碱服装 □绝缘服装 □围栏 □路障 □警示背心 □夜间红灯 技术质量部负责人签字:
动 土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第一条 动土作业实行作业票管理制度,动土作业前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禁止动土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前,所在区域分厂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字;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检查落实,施工单位及所属分厂必须有监护人在施工现场监护。
第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四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动土施工,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七条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15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及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续批手续。
第八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九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或进行人工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二)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禁止人员站立、行走。
(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四)动土深度超过1.5米时,属于受限空间作业,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五)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六)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七)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一条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三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动土作业涉及动火(含分析)、断路、受限空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断路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述票据均附在动土作业票后面,便于检查。
第十五条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动土申请单位到技术质量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回动土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动土申请单位接收到经施工单位填写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依次交由公司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安全环保部、公用工程分厂等,并由上述部门/分厂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后,由动土申请单位将此表送交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动土作业审批部门应视动土作业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分厂到现场实施总图核对,确认隐蔽工程及地上架空线路工程方位,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动土申请单位完成《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后,动土申请单位自存原件一份,同时分别送达至施工单位和技术质量部。施工单位遵照审批范围执行施工任务;技术质量部立卷存档。
动土申请单位需将审批后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复印并及时分别送达到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公用工程分厂各一份,以便确保动土施工过程的有效监督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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