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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证诉讼监督之制度构建与实践探索
一、非法取证诉讼监督之现状分析
(一)问题引出:检察监督面临困境之研析
第一,平衡性监督[1]。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者处于平衡、并列的主体关系,实践中制约不足而配合有余。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赋予侦查机关独立运作权,检察机关从侦查程序开启到终结都无实质性介入,侦查监督很大程度上处于虚置状态。第二,法律适用瓶颈。当前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比较模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条件过于抽象,审判实践中在判断证据合法与否时缺乏明确的标准,缺少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第三,立体监督机制缺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于非法取证行为已经发生、非法证据业已形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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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造成严重侵害的基础上,多数非法取证行为不能及时纠正,缺乏有效的源头预防和事后惩处机制。
(二)原因剖析:监督效力制约因素之考量
第一,监督理念。刑事诉讼活动中,注重实体真实的监督理念在司法工作人员中占主导,“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理念根深蒂固,人权保障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第二,监督手段。实践中过分依赖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事后约束机制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重视结果监督、缺乏动态监督。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移送书面材料的方式单一、滞后,难以迅速、准确捕捉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第三,制裁机制。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拒不纠正的,也无需为此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非法取证的行为主体只有在其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方能追究实体性法律责任,制裁机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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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陷,监督效力不足。
二、非法取证诉讼监督之制度构建 (一)源头控制:事前预防性机制
1、规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将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为“参预、参谋、指导”,前移诉讼监督端口,明确提前介入范围和程序,对证据收集、固定和完善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引导侦查取证行为,及时纠正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产生。
2、建立律师讯问在场制度。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多、侦查信息扩散等原因,普通刑事案件侦查适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难度较大。实行律师讯问到场制度,使被讯问人处于律师视线内,以玻璃将律师与被讯问人隔开,[2]在场律师一旦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被讯问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要求立即停止讯问,有效遏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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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取证。
3、强化驻所检察监督。看守所长期处于公安机关管控下易滋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监所检察监督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将看守所移交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同时实现驻所检察室与羁押场所监控对接,动态监管监区、提审、会见等情况,能够防范侦查人员为完成侦查任务、在看守所内实施不受监督制约的非法取证行为。
(二)程序性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线索发现机制。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同步录音录像及侦查人员取证的书面说明材料、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渠道获取线索;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后,控申、监所部门将涉案信息统一移交公诉部门审查,拓宽审查部门线索发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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