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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
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 其中:煤炭的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煤价: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一般指车板价或平仓价。
部分按吨收取的费用,如山西省收取的煤炭管理费(煤价的1%)等。 (2)运杂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
括从第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 水路运费。
现在矿方将矿场专用线装车发生的费用也转移给电厂负担。
(3)厂内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
费用。(具体见厂内费用管理章节) (4)运输损耗:按规定定额提取的运损。
(5)中转港港杂费:如是水路运输,按规定向中转港口支付的费用以及向当地
港务局交纳的货物港务费。
(6)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2.燃料入库验收
(1)燃料部负责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燃料部要及时、完整地收集来煤矿发数量、入厂验收量、运损、亏吨、超水扣吨
量、扣矸(杂物)量、质量、价格等原始记录,编制相关报表(包括燃料来耗存月报),
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入账。
定额内运损只减少数量,不调整燃料价款(抬高单价)。
如有亏吨,应与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及时向
煤矿等相关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
①结算时扣除索赔款项(煤款、运费)。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在当批次结算的,应
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 ②要求矿方补足数量。补足数量的,超过亏吨数的部分冲减运损,只反映数量不 反映金额。
(2)燃料部严把入厂煤质量验收关。
燃料部根据入厂煤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进行结算、索赔,因争议
等原因
不能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
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
双方应予以认可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单价应按电厂入厂化验热 值计算确定。 3.燃料暂估 (1)估收的程序
燃料部负责燃料的估收,向财务提供来煤暂估表,主要包括数量、质量、单价(应
包括煤价、运杂费)、金额。财务部门对照合同加以审核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月末,燃料部估收所有已到厂、尚未结算的电煤,尚未出化验结果的,应合理估
收煤质,向财务部提交来煤暂估表。批注: 包括当月及以前来煤、未结算. (2)估收方式
估价入账应采用“满估满冲”的方法。财务部先做相反分录将上月暂估全部冲回,
然后根据燃料管理提供的暂估表做暂估财务处理。
(3)暂估价影响在库燃料单价变化,影响出库燃料单价,进而影响入炉综
合标
煤单价,最终影响当期利润。 (4)暂估与出库量、利润的关系。 4.严格控制预付款(预结算款)
电厂应制订明确的预付款(预结算款)审批流程,严加控制,防止资金风险。财
务部在实际结算时应及时扣减预付款(预结算款)。
燃料部和财务部要及时核对各矿的煤款支付情况,应将预付款(预结算款)与同
一单位的应付燃料款互抵,以净额反映在有关报告材料中。 5.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煤估收、结算资料的审核
电煤估收及结算应以订货合同、数量验收、质量验收、估收单、结算单、运输发
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为依据,财务部对燃料部提交的上述资料认真审核把关,确认
无误履行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部主要审核内容为:
(1)单据是否齐全,一般包括:订货合同、数量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估收
单、结算单、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 (2)估收单和结算单是否完整;
(3)发票是否规范,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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