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火力发电厂燃料统计与核算
(4)发票数量与验收数量、货票数量是否相符,差异是否合理; (5)交货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6)运输损耗率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如出现亏吨,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索赔手 续;
(7)是否根据入厂煤的化验结果,按订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履行质量索赔;
(8)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其他要求见燃料结算票据规范化管理规定)
二十四、 燃料核算——耗用成本核算 1.燃料耗用范围
燃料费:指火力发电厂直接用于生产电力、热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如煤、
石油、天然气等。包括: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油;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房、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燃料(蒸汽); (4)机炉小修、临修、事故修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 (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6)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7)供热厂用电量以燃煤折算计入热力燃料成本的价值。 本项目不包括:
(1)机炉大修或更新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计入工程成本);
(2)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发电供热所耗用的燃料; (3)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
(4)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
机组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计入“其他费用-研究开发费”);
(5)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耗用的燃料; (6)综合利用及非生产耗用的燃料;
(7)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储存损耗)及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定额损
耗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耗用的燃料。 2.燃料耗用的计量及计价
电厂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入炉煤计量和采制化操作,确保入炉煤数量、质量数据真 实可靠。
月耗煤量根据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计算的,结合月末实际盘存进行
分析后确定。
燃料耗用平均单价应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按照月度总耗用量和平均单
价计算出耗用金额结转燃料耗用成本。
即:耗用(调出)平均单价(元/吨)=(月初结存燃料实际金额+本月购入燃料
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购入燃料数量)
耗用(调出)燃料金额(元)=耗用(调出)量×燃料耗用平均单价(或用∑各
矿的方式计算)
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金额=期初结存金额+本月购入金额-生产耗用燃料金额-调出
燃料金额-储存损耗金额。
以上式中“本月购入燃料数量”和“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
账的数量和金额。
3.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
发电用燃料与非发电用燃料必须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挤占,分配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热电联产的单位,月末应将所发生的燃料成本按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
比例分摊。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应由热力成本负担。其计算公式为: 发电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发电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
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供热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
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实际发电燃料单位成本 实际发电(含供热厂用电)燃料单位成本=实际发电燃料费用(包括供热厂用电
燃料费)÷发电量
二十五、 燃料核算——盘点和库存成本核算 电厂每月定期盘点燃料库存,并按规定形成盘点报告。
按规定逐月调整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账务处理只调整数量,不调整金额。以
调整水分差后的库存量作为盘点的账面库存数。
盘盈盘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期末财务部燃料账和燃料部
库存账的数量相符、账面数量和实物数量一致。
二十六、 燃料核算——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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