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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c)对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d)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解聘),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e)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f)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由中电新能源决定;
g) 对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4.5.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a)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5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2个月的处罚,并扣减全公司员工当月人均工资3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b)对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6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4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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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3个 月的处罚,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c)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视其所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6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做如下处罚:
3.4.6.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行政处罚:
a)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对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d)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解聘)处分;
e)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f)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 由中电新能源决定。
g) 对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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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a)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4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2.5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1.5个月的处罚,并扣减全公司员工当月人均工资1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b)对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5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2个月的处罚,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c)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视其所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7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还要进行如下处罚: 3.4.7.1 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 由中电新能源决定;
3.4.7.2二级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给予其他成员记大过至撤职(解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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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发生人身重伤1~2人的事故或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以及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等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3.4.8.1对上列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行政处罚: a)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c)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d)对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f)一年内发生两起恶性误操作或同类型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解聘)处分。
3.4.8.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a)每起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每重伤一人事故或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对责任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挂牌限期整改2-3个月。同时扣减全公司员工当月人均工资1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b)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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