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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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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9:06:57

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国税机关通过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制定周密的检查预案,与地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以核查运输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切入点,结合账务检查使各种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查实涉案企业设置账外账偷税的违法事实。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将两户煤炭企业涉嫌偷税案交由某省稽查局查办。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为A公司、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两人是夫妻关系,两公司均主营煤炭购销业务。两公司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合计申报销售收入1662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1108万元,税负率为6.7%。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举报信反映,涉案企业主要通过账外经营偷逃税款,且偷税金额较大。鉴于案情重大,省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1.到铁路局调取两公司2005年1至5月的铁路运输单据,初步计算两公司在此期间煤炭的发出数量;2.检查组对被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施突击检查,获取帐外经营资料

2005年7月7日,检查人员对两公司办事处实施突击检查时,检查组发现了隐匿在储藏室的一箱财务资料。经询问现场的公司财务人员,其承认该办事处最初是为了联系业务而设置的,因为远离企业实际经营地,非常隐蔽,后来就作为账外经营的办公场所,箱内资料是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账外经营的部分财务资料。这次突击检查抓住了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为案件的查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外围调查取证,核实涉案企业少列收入的违法行为

专案组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外围调查取证:到A、B两公司的煤炭供应商和煤炭购货商处进行调查核实;到各港务公司逐一核实涉案企业的销售煤炭过磅单。由于2003年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已被涉案企业销毁,为能核实涉案企业2003年的销售收入,专案组抽调人员到铁路站台,对涉案企业2003年2月至2004年2月铁路货票逐一复印取证,进一步补充了此期间被销毁的财务资料。

专案组将取得的账外经营财务资料分为基础资料和流水账两类。基础资料是指具有原始凭证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流水账是指具有账簿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检查人员对流水账记录的数据进行统计,并与“售煤出入库单”等原始凭证相比对,发现流水账与原始单据上的数据一一对应,流水账完整反映了涉案企业煤炭的销售及运输情况。同时,公安人员、检查人员分别对两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讯问和询问,两公司销售人员及财务人员均承认“账外账”资料是全面真实反映企

业经营情况的资料;公司设置“账外账”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偷逃税款,这进一步证实了“账外账”就是记录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真实资料。至此,A、B两公司通过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确认违法事实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3.固定证据,查证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

专案组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调查取得的证据,核实A、B公司2003-2005年的销售收入及B公司的成本费用,查实两公司少缴税款数额。

(1)核实销售收入。根据调取A、B公司的财务资料、账外经营资料及外调证据,检查人员分别确认了两公司2004年至2005年6月的销售收入。由于A、B两公司2003年的“账外账”等财务资料已被销毁,检查人员根据该企业2003年的铁路货票、销售煤炭过磅单及其他证据,确认了该公司2003年的销售收入。

(2)核实成本费用。专案组在确定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该公司从小煤窑购煤的成本,支出的公路、铁路运费、港杂费以及未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票据的相应费用支出能否在税前列支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先后两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对B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凭据,专案组依法进行了审核,并对其在限期内提供的合法、真实、有效的

凭证,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成本费用准予据实列支;对其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及取得的不规范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成本费用不准予列支。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A、B公司采用设置“账外账”、销售不入账、取得铁路货票进行配比抵扣、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手段少列销售收入。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共计少列销售收入1.6亿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2324.7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管法》)的规定, 对A、B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增值税税款2324.7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215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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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国税机关通过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制定周密的检查预案,与地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以核查运输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切入点,结合账务检查使各种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查实涉案企业设置账外账偷税的违法事实。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将两户煤炭企业涉嫌偷税案交由某省稽查局查办。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为A公司、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两人是夫妻关系,两公司均主营煤炭购销业务。两公司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合计申报销售收入1662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1108万元,税负率为6.7%。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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