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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就是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状况及与信用风险
相关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揭示、度量、评价、预警、控制和调整的一系列规范和行为标准。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名义数量阶段、风险加权数量阶段、外部/内部信用评级阶段阶段。起先,对信用风险的监管通过总的名义数量来考评,即用一个乘数,如 8%,乘以这一数量就得到针对信用风险需要持有的资本储备,借以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这种方法的问题是忽略了违约概率中的变量。1988 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信用分级制定了一个非常粗糙的信用风险分类,提供了衡量每一名义数量的风险权重。这是推动银行根据其风险程度持有足够资本金的首次尝试。然而,这些风险权重被证明过于简单化了,使得商业银行有动机在巴塞尔资本金要求下改变它们的资产组合来回报股东,这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如 AAA 评级和 C 评级的公司信用没有什么区别。由于在同样的资本管制下,对 C 评级公司的贷款比对 AAA 评级公司的贷款更有利可图,因此银行部门必然将贷款组合转向低评级的贷款人。这导致了 2001 年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允许银行使用其内部的和外部的信用评级的提议,并于 2004 年开始正式实施。这些信用评级更好地概括了信用风险。这里所谓的更好使之与经济测量更一致。
5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有三个基本要求即基本要求、较高要求
和更高要求。
介绍:基本要求有四项,1.贷款质量分类的结果(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这是任何一个监管当局度量信用风险的最基本数据;2.风险集中情况,前十户大额客户授信、贷款的情况;3.关联交易,银行对自己的关联人的授信和贷款;4.国家风险,就是全部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按国别来划分的情况。
基本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第 25 条的 7、9、10、11 款规定的,这说明度量一个机构的信用风险就要从这几方面入手,从这几个方面看到底有没有、有多大的信用风险,就需要把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转化成可以理解、认识,转化成被监管机构可以填报的一系列报表,包括贷款质量报表、风险集中报表、关联交易报表、国家风险报表。
介绍:较高要求前两项要统计押品情况,统计的目的是算出不良贷款的预计损失是否会充足拨备。第三项是交叉分类,即衡量贷款质量的因素来交叉进行分类,如行业、五级、逾期等等。第四是贷款迁徙,第五是重组处置,看不良贷款一段时间内的重组和处置情况,反映最终的预计风险和风险损失。转移风险是贷款在国别之间的转移,由第一债务人到最终债务人的转移。风险评价(度量),如骆驼评级方法等,信用风险的定量评价离不开指标,这些指标又离不开报表。
更高要求,内部评级法从历史的数据、行业判断等得出每一笔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区分那些需要资本承担,那些需要拨备承担,即前两项。(PD\\LGD\\EAD\\M;EL\\UL) 第四信用衍生产品,随着新技术的应用,信用风险的资产组合可以裁剪出售,风险的度量难度也更大。第五是贷款组合信用风险,最后,结合银行本身数据和宏观经济可能的发展变化进行动态预警。
6信用风险监管流程:信用风险的衡量是指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测算及比
较所有的授信风险,将风险的可能性进行量化,得到由于某些风险因素而导致在给定收益的情况下损失的数额或在给定损失的情况下收益的数额的行为过程。标准法和IRB作为全球范围内衡量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统一方法。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原协议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增加了三大支柱的内容,其中第二支柱“监管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所规定的内容实质上都是从市场监管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对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风险的环境
加强监督,充分、及时、全面、有效的反映和披露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监督在技术上是通过各类统计分析进行的。风险控制不仅仅局限于损失的控制。根据风险的双向性性质,风险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寻求风险的平衡,即损失和收益的平衡。商业银行要做到风险的平衡就是要在完成巴塞尔委员会所要求的计量出风险的可能性的基础上,不是被动的仅仅通过增加风险资本准备来防范风险,而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和商业银行自身有限的资本准备主动的去调节和配置信贷资产组合,以求得风险资本的最佳配置。信用风险的调整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某种测量方法对银行不同部门、产品和客户间的收益情况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进行比较,以达到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衡量,就是要科学的度量商业银行的经营收益。风险调整收益使得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寻求风险的平衡,达到最终控制风险的目的。
7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信用风险:(读完第一段后)与 1988 年公布的
旧协议相比,新协议提出了更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风险敏感度,提供了相对完整的银行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然后,最主要的创新之一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
(读完第二段后)那么,新巴塞尔协议就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一是上面所提到的内部评级法。二是标准法。
(读完第三段后)标准法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
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
9内部评级法: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内部评级法,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
10内部评级法:总结一下,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某些最
低规定的前提下,首先将银行业务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特征的敞口类别(包括批发、零售和股权三大敞口,每个敞口下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子敞口),然后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及风险管理模型对特定敞口的风险要素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四项:违约概率 PD、违约损失率 LGD、期限 M 和违约风险敞口 EAD,再将风险要素的评估值输入由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风险权重函数,最后计算出监管资本要求。由于内部评级法将监管资本要求与当今现代化风险管理技术紧密结合起来,用连续的风险权重函数代替了旧协议中简单的风险权重规定,因此可以更精确的度量信用风险,大幅度的提高了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巴塞尔委员会相信,在风险敏感度更高的监管资本要求的约束与激励下,将能更有效的促使银行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从而达到增强整个银行体系安全性与稳定性的最终目标。
1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如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水平还是得
到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比如说;从总的来看,那么也能够看出,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情况有所改善,对于信用风险管理还是起着一定的作用的。
12差距: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起步较早,信用风险评估技术相对成
熟,但是仍然不能满足新资本协议提出的风险评估要求。一般来说,信用风险评估的关键在于信用评级。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一整套完善的基于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并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发展先进的内部评级系统。然而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信用评级还停留在信息的收集与罗列阶段,总的来说,风险评估技术较为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二是,缺乏充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就无法保证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有效性与客观性。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在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相继倒闭,引发了各国对银行监管问题的重视和思考,于是国际清算银行在1974年年底发起了由美国、英国等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共同组建了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备法定跨过监管的权利,其宗旨主要在于交换各国监管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然而'80年代初期,在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影响以及新金融产品品种不断涌现,各国对利率管制的放开,技术改革的加速、银行国际化及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国际银行业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对此,1988年7月在瑞士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通常所讲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从银行内部环境、行业环境和市场三个角度进行风险管理,并拥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强调了充足的资本金的重要性,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不能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该协议着重于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而对交易风险、利率风险等其他风险缺乏可操作性或根本没有提及,并且在经营目标方面,片面强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导致银行过分追求资本充足率而忽视营利性,并且对于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程度并不能有效反映。对此,巴塞尔委员会从对实际情况的关注和对监管理念的考虑,于2004年6月正式公布《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纪律三大支柱。
从2007年开始,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了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看到了新巴塞尔协议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新巴塞尔协议的最新修订细节,与以前相比较,放宽了对资本流动性的监管,而关于资本的定义方面也更加广泛,对此可以预计,对正刚经历过全球金融危机的银行业而言,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可能会相对比较顺利。巴塞尔协议三的修订取决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风险的处理情况、银行业务范围要求、最低资本金比率、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资本定义的具体建议、杠杆率的计算和实施以及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指标进行展开,重新制定了资本监管要求,优化银行资本构成,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
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管理应用方面,彻底摒弃了原先协议的那种“一刀切”式的监管框架,其对于风险的考察也更加细致、完善、灵活,在银行风险管理方面,提供更多的风险计量方式,而且金融机构对于风险度量方式的选取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管理情况等因素,同时,相较于旧协议,新协议具有更强的准确性和更高的敏感性。而且新协议强调市场约束,使银行经营更加透明化,公众也能够更为准确的了解银行的清偿债务的能力,使外部监管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从而保证银行经营的透明、合法、高效,同时也能够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原因而使得客户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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