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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1〕12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区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
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区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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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
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及管理有关工作,加快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及各功能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是指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并通过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
第四条 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可享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以及服务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加快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进行决策的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第二章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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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在市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市区纳税登记,实现统一核算,并在市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并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其中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
2.本地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
3.本地现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其中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
4.本地现有建筑、房地产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
第七条 重点商务楼宇认定标准:
(一)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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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度在市区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在该楼内缴纳的税收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
以上两项条件应同时具备。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拟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温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迁入温州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的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 (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
(七)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除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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