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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住院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参保职工住院流程,杜绝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印发 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办秘〔2012〕21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6〕58号)精神,现就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程序重申如下:
一、参保职工因病确需住院治疗者,必须凭本人医保手册、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定点医院诊治医生应根据入院指征标准合理收住参保职工。收住时首诊医生在核对证件与患者相符后,方可按市直医保类别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填写《 市 医院各类医保患者住院确认单》(附表)。住院收费室接到住院通知单后统一管理参保职工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并在1小时内将基本信息输入医保管理系统中。手续不全的先按社会自费人员进行治疗,同时提示患者提供医保手册和医保卡,证件遗失的要及时到我局征缴科补办相关卡、证,24小时内手续补齐的方可输入到医保管理系统中,否则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期间参保职工要遵守所住医院的规章制度,治疗时间内不得无故请假及回家,确因单位公事需中途中断治疗的,需提供单位证明信件向所住医院履行请假手续;具体手续为由患者本人申请,报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履行离院
手续。否则视为该医院降低住院收治标准收住病人,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由医院承担。
三、定点医院要健全完善住院病人核查登记制度,治疗医院医保科(办)工作人员每天在治疗时间内对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进行登记核查,发现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禁止输入到医保系统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会人员自费治疗,同时向市社保局稽核科报告。
四、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要求,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自费药品时,必须履行告知手续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用药。
五、治疗过程中如病情加重需转外地治疗的,患者或其家属可凭相关病历资料、医保手册等到市人民医院、华佗中医院和药都医院医保科(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急诊的可先外转住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我局稽核科备案。联系电话:--------------。
六、患者出院结算时需认真核对住院费用分组清单和结算收据,确认无误时签字认可结算本人自负费用,然后领取医保卡和医保手册。根据病情确需出院带药者,一般疾病不得超过7日用量,重大疾病不得超过15日用量。
办理出院结算手续过程中,如出现单位欠费,无法正常结算的,参保职工需全额自费结算,然后凭住院手续到社保局审核。
七、社保局稽核人员根据住院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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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住院情况进行登记确认,不在院治疗又没履行离院请假手续的不予核发医保病人住院确认单,审核结算时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核查时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行为认定的标准按照原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执行。
八、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医保患者住院发票、医保费用结算单、医保病人住院确认单、患者用药分组清单和住院病历报市社保局稽核科,延迟申报的,自动顺延下月一并审核结算。
附件: 市 医院各类医保患者住院确认单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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