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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internet technologies, information network has become closely linked with people's social life. However,people greatly depend on internet and the individual privacy is easily trespassed in the condition of network.It makes us urge the necessity for building up the complete legal institution so that we can standardize the network behavior,enhanc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network privacy,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The thesis will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legal protection for network privacy in China,observe the shortage of present legislation of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in China,evaluate the measures put forword by foreign countries to protect network privacy,and put forword some strategies about privacy protection in China.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we can learn from some countries about the experience of network privacy legislation.what's more,connecting with our country's condition we should enhance,citizens'awareness of procteting their own network privacy,so we can form our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estabilish some law to protect network privacy.
Key words:Privacy;Internet Privacy
试论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随着电子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进入了网络时代、信息时代。随着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也由现实物理空间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由于在互联网上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频繁发生,而且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网络隐私权及其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更是严重滞后,建立并不断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已成为摆在我国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完善我国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个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屡禁不止
首先,个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通过个人主页、论坛、聊天室等擅自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个人或用户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私密文件、个人文件等。例如,发生在2005年的“电话本事件”。某论坛上披露了一份囊括了近600位明星的私人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的名单帖子。这个名单上几乎涵概了作家、导演、体育明星、歌手、演员等各个领域,只要是人们看着眼熟的明星手机号码几乎都可以在这个名单里面找到。当天和接下来的几天,部分明星不断接到陌生人的电话,个别女明星还收到骚扰性质的短信。遭遇到这样的情形,明星们不得不更换手机号码。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其次,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如在黑客中流行的特洛伊木马程序可伪装成一般的电子邮件进入他人的系统,实现非授权登录。一旦进入了他人系统,他们就可以像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一样,做他想做的一切事情。其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如截获用户发送的邮件,将用户的邮件篡改后再发送出去;威胁个人信息的安全,黑客可以侵入用户计算机系统,对系统进行破坏,致使系统瘫痪、数据丢失;发送病毒,给人们的生活安宁造成困扰。①
最后一点就是雇主对雇员隐私的侵犯。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雇主和雇员关系紧张的现象。这其中是有一些原因的,雇员很多时候会在工作时间里上网浏览冲浪、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雇主遇到这种情况,有可能利用一些如上海开发的名叫“网络神探”的软件来监视雇员“不务正业”的行为,甚至可以作为合法解雇雇员的依据。雇主的这种行为使雇员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①张秀兰.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及原因分析[J].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2006.
(二)商业公司侵犯隐私权行为广泛存在
首先,随着网络业务的快速发展,很多人都开始对信息产生了强烈的追求,这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随之一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的业务公司便自然地产生了。它们专门从事网上窥探业务,只需要支付低廉的费用就可以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还有一些网络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或者知情就在他人的硬盘上加入一种叫做Cookies的跟踪文件,只要安装了这种文件就会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收集广大用户的信息,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网络公司的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某些如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重要信息失窃。
其次,广告商制作大量的垃圾邮件。网络具有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的特征, 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便捷的空间。网络已经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场所之一。例如: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随着人们对电子邮箱服务的依赖越来越强的时候,便慢慢发现自己的电子邮箱每天会多出一些无用的广告邮件,渐渐地越来越多,甚至有的用户电子邮箱中的广告邮件由于来不及清理,导致了电子邮箱的崩溃。更严重的是有的广告邮件本身就带有病毒,很容易导致用户的计算机染上病毒,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而当用户打算向发信人拒收此类广告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电子广告邮件的地址是伪造的或并不存在的。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设备供应商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日益严重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已经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例如,英特尔 1999年就曾经在其Pill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发的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 ,所以用户个人是无法得知的,这就需要特定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 因为软件和硬件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性和其供应商的不同地域性。①所以,一部全球性规范文件的出台对制约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四)网站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泛滥
目前网站大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甚至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制作用户的档案,记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网上购物习惯、收入和消费方式、开户帐号等等。另外,许多网站破产时往往违背以前所作的关于合理利用顾客的个人资料以及不与任何第三方共享顾客个人信息的承诺,通过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来赚取最后一笔钱。虽然很多网站在要求访问者提供私人信息时附有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只有极少数网站做
①施冬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华东政法学院,2006.
到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以及信息的使用权限。这样的隐私权保护措施往往也是形同虚设的。一些网站不但无视其保护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搜集用户的个人资料,甚至还与第三方共享用户的敏感信息。网站经营者通常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例如:网站经营者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者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漏。
(五)政府个别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
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子政务也逐渐地兴起,其发展推动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在这种情况下,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权衡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等等。如果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当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超出了合理范围的时候,政府信息的公开就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国家在对网络进行监控的同时,也可能侵犯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后,全国展开了对网吧的专项整治行动,各地网吧都安装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这种监管系统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实现对上网人员进行身份登记、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以及对网吧运营不良文化产品进行监控等功能。应当说,这种治理手段,对网吧的净化有着积极的作用,本身也是一种好办法,但是这种严格的监控手段如果运用不当的话,也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公民对于个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不足
“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概念,不过才出现一百多年。1890年,美国波士顿市律师沃伦和布兰代斯发表了一篇划时代的文章《隐私权》,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沃伦和布兰代斯在文章中指出:“由于技术进步和都市报纸的窥私癖,有必要为隐私提供新的法律保护。”在文章中,他们明确指出:“个人有不受打扰的权利。”①这是有史以来,人类第一次以明确的语言来表述隐私权的含义。而在我国,众所周知,我国历史上处在一个宗法家族观念统治的社会。在等级深严,漠视个体的社会里,隐私权的保护几乎无从谈起。将”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词汇,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隐私的保护意识不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延伸,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致使人们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也不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隐私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隐私权并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明确规定
①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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