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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
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 特殊诉讼时效 不是由民法规定的,有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的涉外合同时效
期间为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1.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照下列不同情形确定: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2Z201050 物权法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待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动产只能抵押,
不能质押。
4.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合同生效和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儿时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
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赠
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 获得补偿的权利 (4) 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8.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
2Z201060 建筑法
1.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满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不
得少于30%)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
以处以罚款。
4.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不需要办理: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一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小于30万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
建筑工程);
(2)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 抢险救灾工程;
(4) 临时性建筑 例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 (5) 军用房屋建筑;
(6)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从事建筑获得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登记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7.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系列;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老外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8.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9. 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0. 资质纠纷处理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 处理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
支持。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
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
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1.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2.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13.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违法分包主要指: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
位完成;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14.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5. 实行强制简历的建设工程范围:
(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
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
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以下
的可以实行监理。
(4)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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