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章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7/13 16:50:07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章

第一讲 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二、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①清偿(《合同法》第 91 条)②抵销(《合同法》第 99~100 条)③提存(《合同法》第 101~104 条)④免除(《合同法》第 105 条)⑤混同(《合同法》第 106 条)(二)清偿(★★★)清偿,指依债务本旨而实现债务标的之给付的行为,债权因实现其目的而消灭。换言之,清偿指清偿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受领清偿人全面而适当履行债务,使债务消灭的行为。有两个问题较为突出,应予关注:①第三人代为清偿;②代物清偿。1.第三人代为清偿(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丙替甲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就是第三人代为清偿)。(1)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须符合四个要件,才发生清偿的效力:①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下列具有专属性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a)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b)注重债务人之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的债务;(c)因债权人、债务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②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得有第三人代为清偿。③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详言之:(a)若债权人拒绝,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b)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异议而拒绝,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c)若债务人提出异议,但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仍可代为清偿。须注意:(a)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b)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债权人均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因为,对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

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APP

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如《物权法》第 191 条第二款;再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7 条)。④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 VS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1)简便起见,举例说明。例如:甲欠乙 100 万元,丙提供保证,丁以其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①如果甲的妈妈戊提出替甲清偿 100 万元,戊属于对债务的履行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②如果丙提出替甲清偿 100 万元,丙属于对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担保物的第三取得人、合法转租中的次承租人、抵押物的受让人等。(须注意:我国现行法上也明文规定了两种对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它们是:(a)《物权法》第191 条第 2 款规定的抵押物的受让人;(b)《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7 条规定的合法转租合同中的次承租人。敬请参阅(13 年·卷四·第四题·第 1 问)!)(2)戊和丙的代为清偿有两点不同:①区别(一):债权人乙能否拒绝不同:(a)因戊对债务履行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乙有权拒绝戊代为清偿;(b)因丙对债务履行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乙不得拒绝丙代为清偿,乙无理拒绝的,丙有权提存。②区别(二):有无代位求偿权不同:(a)戊代为清偿后,可向债务人甲追偿,但无代位求偿权,不能对丙行使保证债权,也不能对丁行使抵押权。(b)丙代为清偿后,就其对债务人甲的追偿权,可代位行使乙享有的权利,包括乙对丁享有的抵押权(当然,丙须就超出自己分担份额之外的部分按比例行使该抵押权,自不待言)。(2)房屋合法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2013 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 1 问考过)、抵押物受让人的代位清偿请求权。

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APP

我国债法尚未规定作为一般规则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代位清偿请求权”制度。属于立法漏洞。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7 条和《物权法》第 191 条第二款规定了作为具体规则的“房屋合法转租中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请求权”和“抵押物受让人的代位清偿请求权”。

【例1】甲将房屋出租乙。经甲同意,乙将房屋转租给丙。后乙不向甲支付到期租金,甲催告无果。①假设乙的母亲丁提出代乙支付租金,若甲未拒绝,丁的代为清偿有效,乙对甲的租金义务因代为清偿而消灭。②假设乙的母亲丁提出代乙支付租金,若甲拒绝,丁即不得代为清偿乙对甲的租金义务。理由在于:对于乙向甲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丁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丁不享有代位清偿的请求权。

【例2】甲将房屋出租乙。经甲同意,乙将房屋转租给丙。后乙不向甲支付到期租金,甲催告无果。①对于乙向甲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丙不仅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还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体现在:(a)在合法转租中,丙为(基于占有连续的)有权占有人,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b)不过,若乙不向甲支付到期租金,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支付,根据《合同法》第 227条,甲可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解除后,占有连续消灭,丙变更为无权占有人,甲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因此,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7 条,丙享有代位清偿请求权,若丙提出代乙支付到期的租金,乙不得提出异议(提出也没有用),甲不得拒绝(甲拒绝的,丙可以提存)。④例 2 和例 1 需要对照着看。在代为清偿中,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很厉害呀!

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APP

【例3】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将一套房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丙向乙提出替甲清偿全部债务。乙既不同意转让房屋,也不接受丙代为清偿债务。①根据《物权法》第 191 条第二款,甲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屋。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②甲对乙的债务的履行,丙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该债务的履行,丙享有“涤除权”,乙不得拒绝。②乙拒绝的,丙可以通过提存消灭甲对乙的债务。(3)代为清偿的法律效果。分三方面言之:①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消灭。②第三人与债权人。若第三人系对于债务之清偿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在其对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③第三人与债务人。(a)若第三人基于赠与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b)若第三人基于委托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可基于委托合同向债务人追偿;(c)若第三人基于其他原因代为清偿,在(因代为清偿)使债务人免责的范围内,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

【真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 年·卷三·12 题)1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2.代物清偿。设甲为债务人,

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APP

搜索更多关于: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章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章 第一讲 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二、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①清偿(《合同法》第 91 条)②抵销(《合同法》第 99~100 条)③提存(《合同法》第 101~104 条)④免除(《合同法》第 105 条)⑤混同(《合同法》第 106 条)(二)清偿(★★★)清偿,指依债务本旨而实现债务标的之给付的行为,债权因实现其目的而消灭。换言之,清偿指清偿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受领清偿人全面而适当履行债务,使债务消灭的行为。有两个问题较为突出,应予关注:①第三人代为清偿;②代物清偿。1.第三人代为清偿(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丙替甲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就是第三人代为清偿)。(1)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须符合四个要件,才发生清偿的效力:①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下列具有专属性的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