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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10]66号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央综治办、公萤部、卫生部等《关于印发〈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31号,以下简称《排查方案》)精神,为积掇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排查任务,科学规范地开展重性精神捕人筛查、诊断与危险性评估,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此次排查行动是加强重性精神病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后续落实病人管理与治疗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我部成立了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附件1)。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如强对象系统内部行动的领导,要根据本地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与沟通。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精神专科医师组成的专案组,对重性精神病人的诊断、危险性评估等进行技术指导。对于辖区没有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足的地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其他地区予以支援,保证工作进度。 二、多渠道发观线震,全面筛查病人
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排查方案》要求,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本机构内接受过诊治的重性精神病人,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梳理登记,填写《重性精神病人院内登记表》(附件2)。对既往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病人,登记时间可以适当前推。由多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成的调查组在深入社区、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尽可能多地掌握重性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线索,争取最大限度地发现病人。 三、严格疾病诊断,确诊患者逐一建档
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或机构在诊断复核病人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3版(CCMD一3)》国际疾病诊断分类(ICD-10)》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等进行诊断。实施疾病诊断的人员应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保诊断复核的科学、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排查出的确诊病人,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卫妇社发[2009]98号》要求,为病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随访管理。
四、加强淘通,建立排查行动信息通报制度
排查行动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排查行动进度、经验及问题等相关倍患的收集与整理,上报本地区阶段性工作简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即日起要在每月15日、30日(或31日)将阶段性工作简报及排查行动表(附件3)以电子邮件形
式报送我部疾控局。我部将及时整理各地资料,报全国排查行动小组办公室。
联系入:卫生部疾控局精神卫生处 金间玲、郭俊花 联系电话:O1O-68792656,68792842 电子邮箱:jwch@moh.gov.cn
附件:1、卫生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登记袭
3、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槠神瘸人排壹行动进度表
卫 生 部 二0—0年七月二十日
抄送: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自发)
附件1:
卫生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 排查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陈贤义 疾控局局长 成 员:薛晓林 办公厅副主任 何锦国 规财司副司长 孔灵芝 疾控局副局长 聂春雷 农卫司副司长 秦 耕 妇社司副司长 赵明钢 医政司副司长 周 军 医管司副司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疾控局,由孔灵芝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兼},相关司局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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