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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品种
适用于
硅酸盐水泥
快硬、高强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道路、低温下施工的混凝土
适应性强,无特殊要求的工程都可以使用
地面、水下、水中各种混凝土、耐热混凝土
地下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受侵蚀性介质作用的混凝土
使用范围
不宜用于
大体积混凝土 耐热混凝土
快硬、高强混凝土 有抗渗要求混凝土
受反复冻融及干湿变化作用的结构
长期干燥环境中 快硬、高强混凝土 快硬、高强混凝土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复合硅酸盐水泥
四、依据标准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5.《水泥包装袋》(GB9774-2002) 6.《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1990) 五、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2.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复验。
4.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5.严格控制立窑水泥的使用。
6.水泥在储存和运输工程中,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品种及出厂日期分别储运,水泥储存时应注意防潮,地面应铺放防水隔离材料或用木板加设隔离层。袋装水泥的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0袋。施工现场堆放的水泥应注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 7.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日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
8.水泥可以是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的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应符合GB9774的规定。(城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六、取样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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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样批量: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一次。 (2)砌体工程用水泥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为一批,每批进行抽样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验结果使用。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
2.取样数量和方法
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位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位。 3.交货与验收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 (2)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GB175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日内完成。
(3)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2.2 建筑用砂 一、概念
砂是用于拌合混凝土的一种细骨料,是指自然形成或由机械破碎,粒径在5.00mm以下的岩石颗粒。
砂可分为天然砂和人工砂。天然砂按产源不同可分为河砂、海砂和山砂;人工砂按组成不同又可分机制砂和混合砂。机制砂指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岩、风化岩石的颗粒;混合砂指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 砂按细度模数大小又分为:粗砂、中砂、细砂和特细砂。 二、依据标准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5.《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 三、砂的技术要求
1、粗细程度及颗粒级配:
(1)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uf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粗砂: 3.0~3.7 中砂: 2.3~3.0 细砂: 1.6~2.2 特细砂: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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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特细砂外,砂的颗粒级配可按公称直径630μ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可分成三个级配区:Ⅰ区、Ⅱ区、Ⅲ区
(3)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使用Ⅱ区砂。当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4)配置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细度模数宜大于2.6.
(5)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砂,泵送混凝土用砂通过0.315mm筛孔的颗粒含量不应少于15%。
(6)砂筑砂浆和水泥砂浆防水层用砂宜选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7)水泥砂浆面层用砂应为中粗砂。 2、天然砂含泥量 表2-1天然砂中含泥量
混凝土强等级
含泥量(按质量计,%)
≥C60 ≤2.0
C55~C30
≤3.0
≤C25 ≤5.0
注:(1)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0%。
(2)配制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2.0%。
(3)砌筑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水泥砂浆防水层用砂含量不得大于1%。 3、泥块含量
表2-2砂中泥块含量
混凝土强等级
含块泥量(按质量计,%)
≥C60 ≤0.5
C55~C30
≤1.0
≤C25 ≤2.0
注: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泥块含量不应大于1.0%。 4、碱含量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应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5、氯离子含量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四、取样检验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 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 m3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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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砂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 2、试样数量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砂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满足规定要求。
检验项目 筛分析 含泥量 泥块含量 石粉含量 表观密度 吸水率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含水率
最少取样质量(g)
4400
4400
20000 1600 2600 4000 5000
1000
3、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等,并附样品卡片。 4、检验内容
(1)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 (2)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 (3)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4)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5)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6)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2.3 建筑用石 一、概念
公称粒径大于5.00mm的骨料称粗骨料。混凝土常用的粗骨料有卵石与碎石两种。 卵石: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大于5.0mm的岩石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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