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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13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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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8 1:43:18

放发,对财务人员及分公司经理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并责成其收回。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分公司资金上交

1、分公司经营收入采取预收的办法,确保年度结束时当年收入在规定时间到账。各项收入在12月31日前上缴80%,剩余20%部分次年5月30日前交清。如延期缴纳,由分公司按20%的年利率向集团公司上交资金使用费,超过一个月不能交清,对分(子)公司经理绩效、奖金扣除办法如下:应缴数或定额上缴50万以内(含50万元)一次性缴清,不能缴清,扣15000元;50-100万元(含100万元)每欠10万元,扣3000元;100-300万元(含300万元)每欠10万元,扣2000元;300-1000万元以上每欠10万,扣1000元。若年底前一次性缴清,上缴款20%部分的10%按5:2:3分别奖励给分公司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若20%部分次年5月30日前未缴清,同比例处罚,按5:2:3分摊到分公司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2、按改制协议,集团公司投股资金10%的使用费须在年底12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一次性交清。如延期缴纳,由分公司按20%的年利率向集团公司上交资金使用费,超过一个月不能交清,对分(子)公司经理绩效、奖金扣除办法如下:使用费在50万以内(含50万元)一次性缴清,不能缴清,扣15000元;50-100万元(含100万元)每欠10万元,扣3000元;100-300万元(含300万元)每欠10万元,扣2000元;300-1000万元以上每欠10万,扣1000元。

3、集团公司内部借用资金(包括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及项目部向分子公司借款),800万以内由董事长、总经理会签,超过800万的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借款费用如下:

(1)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按12%年利率计息;借款金额300-800万元(含800万元)按15%年利率计息;借款金额800万元以上按18%年利率计息。

(2)借款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本金和利息。

(3)股东单位的借款金额在股本金范围内不计息不分红,借款金额超过股本金的部份,按上述利率执行。

第五条 分公司资金使用的管理

1、分公司(含已改制子公司)账面负款的项目部一律不得借款。如有特殊原因分公司认为项目部确实有困难需借款,由分公司财务总监、分公司经理填列资金借款申请表(使用统一的资金借款申请表),填明还款期限,报集团公司审批。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在借款到期时必须收回,否则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并在一个月之内归还。项目部借款,分公司必须办理经法律事务部认可的手续。借款手续不全,造成经济纠纷的由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财务负责人必须建立借款台账,每月10日报资金部远程监控部门,由资金部监督借款的归还,借款台账不建立、不上报的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如借款未审批,对分公司经理及财务人员处以借款总额5%-10%的罚款,并限在一个月之内收回,如收不回,就地免职。如遇法律纠纷支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情况,须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由分公司经理个人担保,并及时迅速处理。

2、账面有资金结存的项目部用款,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分子公司经理签字后报集团公司资金部远程监控审批,方可使用。(使用统一的资金使用申请表)如不办理报批手续,对财务人员处以用款资金1%的罚款。

3、无工程施工的项目部一律不得借款。一经发现,对分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处以借款金额10%以上的罚款,在其绩效、奖金中扣除,并限在一个月之内收回,如收不回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分公司必须每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集团公司资金部报送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项目资金收支日报表,如不报送对财务人员处以每次200-1000元的罚款。

5、分公司人员原则上不得借款,如有特殊原因借款不得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80%,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分公司财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分公司借款。如有财务人员在分公司借款不管是否有分公司经理签字,一律按挪用公款处理。

6、集团公司因转贷及临时存款需要,在不影响分公司正常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分公司服从集团公司资金部的资金调度。如财务人员不配合,处于500-1000元的罚款。

7、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子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在决定将资金汇入某一账户之前,经办人员应当先与接受资金一方的财务人员联系,询问该账户的使用状态是否已被冻结,待确认账户使用状态正常后方可汇款。

8、对因法律经济纠纷冻结或扣划账户,采取因谁责任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分公司迅速处理。如发生基本户、贷款户、付息还本户被冻结或账户上有资金被冻结、扣划,责任分公司应无条件在3天内将被冻结、扣划的资金划入被冻结、扣划的单位。

第五章 质安基金管理

第六条 质安基金由分公司按集团公司收取标准向项目部收取,其中35%上交集团公司,35%分公司使用,剩余30%作为分公司周转金,保留在账上。

第六章 项目担保和对外担保、投资及银行保函、保理等管理 第七条 新进队伍必须以现金的形式在分公司存入项目保证金,或有其他好的公司担保。

第八条 分公司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一律不得对外担保。分公司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一律不得对外投资,如需投资必需向集团公司报告,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分公司项目部需要办理银行保函、保理、应收款质押,必须由分公司提出申请,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分公司经理、项目部负责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办理反担保。

第七章 现金、银行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 1、现金管理

(1)现金使用范围。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2)库存现金管理。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分公司库存现金限额定为20000元。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都要放入保险箱。出纳人员应确保保险柜内的现金不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否则视情况罚出纳人员100-2000元,若因保险柜被盗,造成损失由财务人员和分公司经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现金收、付管理。现金收付由专职出纳负责。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审核后办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应当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差错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出纳人员收付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4)现金账务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逐笔登记现金收付,以结出当日余额,库存现金应每日盘点、核对和检查,保证做到账款相符。每月月末出纳员应将现金日记账与总账核对相符。集团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及时记账,账账不符的出纳人员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5)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处以金额15%以上的罚款,并限定三日内收回,如收不回就地免职。

(6)支票管理。按规定支票密码与支票要分别保管,不得将支票密码直接填写在支票上,防止支票遗失时造成经济损失。如有支票遗失,未造成损失的处罚1000-2000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罚款外,由当事人及主管人员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应设“支票备查簿”,登记支票的购买、领用及注销情况,支票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后与存根一起保存。

2、银行管理 (1)开户。

各分公司应使用“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当地银行设立的账号,不得使用外单位账号。集团公司采用建行集团网上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进行统管。项目部不得单独设立账号。一经发现对分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责成在一周内销户,并对该项目部所有欠款(包括欠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分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在其工资、奖金、绩效及股本金中扣除。

(2)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除根据现金使用范围中所指可通过现金收付结算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出纳人员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掌握各个银行账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方式,对日常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都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和有关领导审核批准,手续齐全。

(3)建账。按银行名称和账号分别开设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逐笔登记银行收付,逐日结出余额。总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出现差异应逐笔核对,查出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达到账账相符。集团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出纳人员不进行日清月结,总账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4)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每月必须与各项目部核对资金往来,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调整。往来款每年最少由项目部签字确认一次。

(6)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及票据管理,现金会计负责支票的购买、领用和注销,财务专用章须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所需的全部印鉴。票据管理须专设登记簿记录在册,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分公司外围项目部如确需单独开设账户,财务印鉴必须存放于分公司,进款和付款由分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承办。如有违反处以200-1000元罚款。

(7)各工程处到分公司办理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指定专人办理,并带有所属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分公司不得随意向不具有授权委托的工程处人员支付任何款项。

(8)分公司在工程处发放生活费时,须要求工程处提供职工花名册,严格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发放,严格控制现金的随意使用。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

分公司对所有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必须进行清理,建立好应收款项的台账,注明发生时的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批准人及应收款的原因,并要防止诉讼时效的过失,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应收款台账明细表每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资金部远程监控部门报送,由集团公司资金部进行监督。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提取。

2、分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应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私自购买或变向购买固定资产。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购买固定资产金额20%的罚款,并将固定资产收归集团所有。

3、固定资产采用谁使用谁管理的办法(包括记录在集团公司账上的资产),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的分类账、明细账,并设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财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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