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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昆价房(2000)38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中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写字楼,以及规模较小或住宅建设规模不足100套的庭院、楼宇,因管理服务成本和住户实际承受能力等等不一,不宜纳入收费等级统一考核,其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报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码标价,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二、小区内高层住宅楼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经批准的小区综合服务费标准300%以内上浮计收,但应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除《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外的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其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化粪池清掏费已含在综合服务费中,不得向住户另外收取。
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水池清洗费和消毒费不含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住户协商分摊。
六、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原则按购房建设面积计收,个别小区要求按户收取的,征得住户同意后,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七、住户购买的车位、车库,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于弥补小区内道路磨损修复费用和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八、如需收取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应事前征得委托人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有关部门同意,报经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区物价局审批(综合服务收费等级在乙级以上的报市物价局审批),并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住宅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价目牌》,亮证收费,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九、市和四个区物价审批物业管理收费的等级和收费标准都要从严掌握政策,既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又要加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95)45号文执行。
昆明市物价局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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