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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 2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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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2 22:05:49

3.5 可吸入颗粒物(PM10):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6 细颗粒物(PM2.5):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 2.5μm的颗粒物。 3.7 矿山粉尘防治:采取一定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矿山空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或排放。

3.8 粉尘监测:采用一定方法对空气中粉尘浓度和分散度等进行定量计测。 3.9 分散度:固体颗粒物在空气中按不同粒径大小的分布百分率。 3.10 开采区:开采矿山时形成的爆破钻孔区、采石区、开采平台、通道和石料临时堆场及石料铲装区。

3.11 破碎加工区:将爆破产生的大块石料经过一次或多次破碎,形成各种规格粒径石料的加工区域。

3.12 矿区专用道路:企业自行修建的,从开采区至加工区、从加工区至堆料场的道路。

3.13 成品料堆场:加工成型、合格待售的各种成品石料堆放场地。 3.14 排土场(弃渣场):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堆放的场所,包括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或弃渣场。

4 总则

4.1 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暂行)。

4.2 矿山粉尘防治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矿山企业应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排放量,并在生产运输全过程中实行矿山粉尘和扬尘的有效防治与管控。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求,同步组织实施。

4.3 矿山采取粉尘管控后,达标检查测尘点粉尘允许浓度≤10mg/m3。 4.4 矿山扬尘点,必须执行“风、水、密、护”等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采取密闭尘源、抽风除尘、湿法防尘、静电捕尘等综合防治技术措施,禁止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矿山生产作业。

4.5 鼓励推广应用新型、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技术、设备和工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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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矿山粉尘防治新技术和粉尘防治管理新机制。

4.6 开展矿山粉尘检测、档案台账管理和防治效果评价。 5 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 5.1 覆盖层剥离作业

5.1.1 宜推广剥离--开采--治理一体化模式。

5.1.2 坚持剥离与开采相协调,剥离超前宽度必须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5.2 钻孔作业

5.2.1 根据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钻孔设备或更先进的设备进行钻孔作业。

5.2.2 宜优先采用湿式凿岩作业。

5.2.3 采用干式凿岩作业,必须采用带有专用捕尘装置的钻孔设备。 5.2.4 除尘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

5.3 爆破作业

5.3.1广泛应用微差控制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静态爆破、弱松动爆破、燃烧剂爆破等控制爆破技术,通过优化爆破参数、改善爆破方式(方法)、提高炸药爆能利用率等手段,控制原矿块度,降低粉矿产率,抑制爆破粉尘产出。

5.3.2 当采取湿式作业时,可同时加入一定比例的润湿剂,增加润湿能力。 5.4 铲装作业

5.4.1 机械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 5.4.2 铲装前石料应预先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4.3 铲装和卸料宜采取湿式作业。 6 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

6.1 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物料落差,宜集中设置半成品、成品库,减少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装卸和倒运。半成品、成品临时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

6.2 矿山初次破碎进料前矿石宜采取增湿措施,进料口要三面一顶封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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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区长度以完全遮挡住车斗为宜,外露一面应采取喷雾抑尘措施。

6.3 破碎、筛分除尘

6.3.1 采用干法作业方式的,必须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终端必须安装布袋收尘装置,进料口应处于进风状态,同时宜对每级破碎的石料、筛分后的石料进行喷雾增湿抑尘、静电除尘等措施。

除尘设备选用,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扬尘点的粉尘状况(温度、湿度、粒径、酸碱性、粘结性、浸润性等)、管道布置、捕集形式、设备运行周期等各个因素。

6.3.2 采用湿式作业方式的,必须保障水源的供应,合理布设湿式作业管路及喷头等相关设备,做好生产污水的环保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工作。

6.4 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应全程封闭。落料口宜配备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装备,并辅以有效的喷雾抑尘设施。

6.5 生产过程中要执行“产前先开除尘设备、产后关停防尘设备”,以及“湿式除尘器要先送水、后送风”的操作规程。

6.6 对于产尘设备集中、粉尘性质相同和工作制度相同的产尘点,应尽量采用集中统一的除尘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小型封闭吸(集)尘喷雾设备,分段落实除尘。

6.7 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应采取绿化防尘。

6.8 必须定期冲洗滞留在场地、墙体、机械设备和绿化植物上的粉尘,保持场区洁净,避免二次扬尘。

7 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 7.1 成品料堆场

7.1.1 成品石料堆放场地宜进行硬化,并应尽量缩短露天堆放时间,确需长时间堆放的应采取建密封库或采用覆盖措施。

7.1.2 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

7.1.3 成品料场四周可绿化区域应植树构建绿色防尘屏障。

7.1.4 对规格5mm以下成品干细料必须进行覆盖,防止扬尘,对没有条件实现覆盖的,必须添加喷淋喷雾降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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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运输车辆

7.2.1 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

7.2.2 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必须冲洗,严禁运料散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7.3 运输道路

7.3.1 矿区专用道路,路面型式可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根据气温和蒸发情况确定洒水频次,必须使路面处于湿润状态。

7.3.2 运输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必须进行植树绿化,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

7.3.3 在一般防尘措施难于见效时,可采取路面喷洒吸湿性强的钙或镁盐溶液、路面表层中掺入粉状和粒状氯化钙、路面用浮液处理等有效防尘措施。

7.4 胶带运输

7.4.1 条件具备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

7.4.2 船运矿产品的,上船装料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或封闭式作业。 8 矿山相关区域粉尘防治管理

8.1 排土场、尾矿库、固废场和办公生活区粉尘防治管理

8.1.1 矿区应设置临时排土场,对表层剥离土集中堆置。临时排土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拦挡墙、拦渣坝等,实行植被或其他有效方法覆盖,抑制扬尘。

8.1.2 推广采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固废堆放数量与堆放时间,通过构筑拦挡坝、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到沉淀池、挖穴回填客土植树等技术,减少因固废裸露引起的矿山扬尘。

8.1.3 办公生活区场地应采取硬化、保洁措施,周边裸露并可绿化区域,必须采取绿化措施进行植被覆盖,避免场地的扬尘。

8.1.4 开采形成的采矿宕面,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及时进行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实行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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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可吸入颗粒物(PM10):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6 细颗粒物(PM2.5):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 2.5μm的颗粒物。 3.7 矿山粉尘防治:采取一定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矿山空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或排放。 3.8 粉尘监测:采用一定方法对空气中粉尘浓度和分散度等进行定量计测。 3.9 分散度:固体颗粒物在空气中按不同粒径大小的分布百分率。 3.10 开采区:开采矿山时形成的爆破钻孔区、采石区、开采平台、通道和石料临时堆场及石料铲装区。 3.11 破碎加工区:将爆破产生的大块石料经过一次或多次破碎,形成各种规格粒径石料的加工区域。 3.12 矿区专用道路:企业自行修建的,从开采区至加工区、从加工区至堆料场的道路。 3.13 成品料堆场:加工成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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