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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及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40、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42、试述行政合同的缔结原则与方式。答:1、依法原则是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1)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了必须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则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行政主体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管理,不能以强制代替协商。目前,在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之中,需要采取行政合同方式的,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2)从行政合同内容上看,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因而行政主体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来使自己额外的获有。(3)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反,否则所缔结的行政合同无效。 2、缔结方式: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招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邀请发价。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结合同前发出要约邀请,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方发份,然后由行政综合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签订合同。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中较为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严格受到法律法规限制。
43、试述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答: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 :1、行政主体的权利。(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在发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只有按合同规定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而不具备经常性的监督、指挥权。这种监督和指挥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哪一种履行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应由行政主体来决定;第二,行政主体对相对方不当履行有权给予禁止。(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变更权应受到严格限制,表现在:第一,变更的目的只能是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变更后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进行补偿,但因相对方过错造成的除外。(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合同的解除是指在行政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制裁权。 相对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主体具有制裁的权力,制裁权是行政主体保障行政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权。2、相对方的权利:(1)获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行政合中双方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相对应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就是履行的义务。具体到行政合同双方,大致上也是如此,但又有其特殊之处,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其享有的权利不仅是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
44、试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45、试述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答:1、概念: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2、特征:(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详细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46、试述行政判决的概念与种类。答: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47、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答: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48、试述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答: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2、行政强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权力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但行政强制的主体并不因此而变成人民法院,行政强制也未因此改变其行政的性质。(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由于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中,而导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调行为。(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49、试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具体实施方式。答: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2)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分为人身强制执行和财产强制执行两种。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体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退还和强行拆除。(2)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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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遣送出境。(3)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50、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戡验笔录、现场笔录。
51、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答:重要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信;原告的举证责任。
52、试述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条件。答: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内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53、试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8、人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4、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则。答:1、提供证据的要求;2、调取和保全证据;3、证据的对质辩论和核实;4、证据的审核认定。
55、试述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及种类。答:1、含义: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种类:(1)级别管辖;(2)与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
56、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特征:客观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相关性,即作方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式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合法性,即作为可定案件的事实和材料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57、试述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答: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规定。1、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8、试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适用规则。答: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适用规则是:1、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2、规章的参照适用;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4、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59、试述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答:一、方式: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决定着受案范围的宽窄。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历史传统及行政审判制度的发达程序,所采取的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归纳有三种,一是列举式,即或者由单行法律、法规分别列举,或者由行政诉讼法典分类列举;二是概括式,即在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上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概括规定;三是结合式,即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先作概括规定,在此前提下,再作列举规定。《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1、总的概括规定;2、限定的概括规定;3、肯定式分类列举;4、肯定式个别列举;5、否定式分类列举。二、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三项: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人身、财产权标准;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60、试述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相互关系。答:(一)概念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61、试述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的特征在于:(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62、试述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答: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4)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5)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行政委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4) 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63、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 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边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64、试述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与设定事项。答:1、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2、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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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试述行政行为的分类。答: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66、试述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答:(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就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不同内容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概括起来,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于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或服从。(2)确定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具体不可变更力,非经法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4)执行力。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67、试述行政责任的追究。答:1、权力机关的追究。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的追究。行政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对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大体有三种方式:(1)行政主体依法自我承担行政责任;(2)行政主体的上台阶级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的方式发现其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以撤销、纠正或责令行政主体撤销、纠正等形式,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责任,并可对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3)行政复议制度。3、司法机关的追究。即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68、试述行政职权的内容。答:行政职权具有多样性。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权力:(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2)行政许可权。行政主体依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从事某种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的权力。(3)行政确认权。行政主体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权力。(4)行政检查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5)行政奖励权。行政主体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重大贡献的行政管理相对方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权力。(6)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主体对有特殊困难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给予物质上帮助的权力。(7)行政处罚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相对方给予某种法律制裁的权力。(8)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对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管理相对方,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主体基于执行公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权力。(10)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权力。(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69、试述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属性。答:(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实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70、试述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答:1、地位: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广泛运用于社会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领域。 2、意义:(1)行政指导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按照行政法平衡论的理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是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2)行政指导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行政指导与民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概念,行政指导是民主的产物,它又大大促进民主的发展。(3)行政指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十四大文件正确指出:“我们要发展全国的统一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的作用,并依据客观规律的要求,运用好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发展。”3、作用:(1)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所谓规制,是指规范、管制、抑制、规劝,促使其改正。(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利害冲突有进行调整的作用。(3)行政指导有辅助、服务、诱导的作用。
71、试述原告的概念、特征与确认方法。答:1、概念: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2、特征:(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2)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原告的确认:(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5)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7)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8)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9)合伙企业的原告资格。(1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11)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72、试述执行的概念及其执行根据与措施。答:1、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2、执行根据有两大类:(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决定书;(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3、措施:(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主要有: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主要有: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帐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3、试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答: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74、试概述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答: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行政赔偿程序包括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大部分。各有其具体的步骤和访求。总体上行政赔偿程序实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先行处理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人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75、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答: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
W 1、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哪些?答: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2、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答: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2)征求意见;(3)审查;(4)通过;(5)签署;(6)发布与备案。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规则?答:1、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3、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5、委托行政机关委托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X 1、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答: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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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有何区别?答: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作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制裁的对象不同(2)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3)制裁的原则不同(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5)采取的形式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3、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主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6、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答: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7、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方式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国家司机关的监督,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右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作为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必须和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效力。 8、行政合理性原则。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⑴ 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⑵ 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的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⑴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⑵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⑶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9、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答: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10、行政合同的作用有哪些?答:行政合同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两方面:(1)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诿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2)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11、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答: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12、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答:经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示为前提;经行政争议为基础;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答:行政救济的途径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另外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14、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1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答:监督的对象相同;监督的目的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 16、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
17、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18、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答:实施的条件不同;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实施的程序不同。 19、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20、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答: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21、行政诉讼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答: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便于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有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22、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答: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2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答: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4、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25、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答: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26、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答:提成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政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 27、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答: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28、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答: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家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29、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答: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30、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3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答: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期限 4、听证 5、变更与延续 6、特别规定。 3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有哪些?答: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33、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内容?答:1、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2)刑事法律责任 2、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2)刑事法律责任
34、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答: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给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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