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7 整理
28、什么是行政主体?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29、什么是行政追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行政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2、其构成要件有:(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判;(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0、什么是行政争议?其主要种类有哪些?答:1、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2、其主要种类有:(1)行政机关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2)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公务员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3)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
31、什么是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答:1、行政违法是指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2、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行政违法的特征是:(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1、试述被告的概念、特征与确认方法。答:1、概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特征:(1)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包括:①具有行政诉讼权力能力的行政机关,即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乡级人民政府至国务院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此外,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被告。②没有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也可以因以其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2)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政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原处理决定和经复议后改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指控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上述两条件,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活动者,才能成为被告。3、确认方法:(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0)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试述被授权组织的含义、类型与法律地位。答:被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被授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试述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试述裁定管辖的概念与内容。答:一、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二、内容:1、移送管辖。(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对该案件有管辖权。2、指定管辖。(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2)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3、管辖权的转移。(1)移交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5、试述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项:(1)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2)就本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6、试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主要是:(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2)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权。
7、试述第一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答:第一审程序含义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具体内容是:1、审理前的准备。(1)应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3)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4)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5)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2、庭审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合议庭评议阶段;(6)公开宣判阶段;(7)闭庭。
8、试述第二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答:1、含义: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2、具体内容:(1)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设置第二审程序,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
9、试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答:(一)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行政机关的结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又称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这种上下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指的是同级政府相互之间和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协调的平行关系,这种横向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研究行政机关的结构,有利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设置和调整行政机关,寻求和建立适当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保证行政机关协调地、有效地开展行政管理。(二)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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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行动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利于集思广益,避免个人专断。(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通常,行政机关都是将层级制与职能制结合起来运用,以层级制为基础,在每一层次又设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又由分管各种事务的若干单位组成。这既便于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3)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应相互结合,合理运用,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10、试述国务院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1、试述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1)制定规章权;(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12、试述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1)制定规章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3)裁决争议权。
13、试述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14、试述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答:1、依照《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有:(1)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2、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可以分为程序性监察权和实体性监察权。(一)程序性监察权:(1)会议列席权。(2)查询权。(3)要求提供材料、查阅及复制材料权。(4)要求解释、说明权。(5)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权。(6)暂扣、封存证据权。(7)责令不得变卖、转移财物权。(8)责令解释、说明权。(9)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10)提请行政协助权。(二)监察机关实体性的监察权。(1)提出监察建议权。(2)作出监察决定权。(3)奖励权。
15、试述决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答: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适用范围: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是否回避;确定第三人;指定法定代理人;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指定鉴定;确定不公开审理;处理妨碍诉讼行为;案件的移送;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发生的内部问题。
16、试述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一)国务院。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17、试述人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答: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8、试述人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答:为了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一种惩处,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有:1、申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手段。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经营自主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和使用其人力、财产和物力的权利。四、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指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是许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六、抚恤金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19、试述审计监督的含义与要素。答:1、审计监督的含义:是指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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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 2、要素:(1)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2)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授予认可的其他财会机构;(3)审计的客体是经济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4)审计的手段是依法进行审核、稽查;(5)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各种经济业务、资金运动和所体现的经济关系。
20、试述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答:1、审计机关的职责:(1)对国家各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2)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3)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国家的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5)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6)对社会公共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的权限:(1)要求报送权(2)检查权(3)调查权(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5)通报权(6)处理权。
21、试述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答: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也是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菜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2、试述受理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答:1、概念: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2、内容:(1)原告是否适格;(2)被告是否适格;(3)原告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时,是否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以及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的是否已经过复议;(7)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8)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9)起诉人已撤回起诉再行起诉是否有正当理由;(10)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11)起诉是否具备其他法定要件。3、法律后果:(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2)程序法上的后果。
23、试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答:1、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2、特征:(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3、种类:(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4、试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以及其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答:1、含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2、具体内容:(1)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活动。再审分为两种:一是自行再审;二是指令再审。(2)提审程序即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3、区别: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的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
25、试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答:行政赔偿的受理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试论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答: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2、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进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27、试述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答: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一)自然人、公民。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是法人的对称,其范围比公民要广。公民和国籍不可分,自然人除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外,还包括无国籍人。对于我国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下情况:1、受害的公民本人。其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分侵害的公民本人,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只有当受害人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才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二)法人。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团体法人。3、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机关法人的终止;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终止。(三)其他组织。指不符合法人条件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其职权的侵害,也有权依照法律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8、试述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有:(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该组织是行使其固有职权或所授予的非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发生行政赔偿问题。(三)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四)行政复议机关。经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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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而言为赔偿义务机关。(五)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1、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2、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29、试述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几种特殊制度。答: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审理程序的延阻;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30、试述行政处罚的适用。答:1、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2、行政处罚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宝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宝的追究时效,则不得对违法适用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依法决定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方法。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一事不再罚款;区别情况具体处理。
31、试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答:1、听证的适用条件:(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作决定。
32、试述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内容。答: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基本内容: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内容如下: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3、试述行政裁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答:行政诉讼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34、试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行政管理的部分,通常都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规范,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2)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某一项法律的法律规范及可以全部属于行政法规范,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则属于大部分。(3)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各方面,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等,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即为行政法的渊源。(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35、试述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二)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6、试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执行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37、试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答: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38、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答:(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39、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答:(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三)行政法律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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