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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作者:董涵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惩罚性赔偿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谐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先被西方国家利用。后来,我国对其加以引进,运用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用以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的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系列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一些措施,以便对赔偿制度能够加以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12-01 作者简介:董涵(1988-),女,本科,在职研究生在读,国家食药监总局投诉举报中心,研究方向:刑法。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民事救济制度,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们提供维护权益的法律保护。通过它的补偿功能、制裁功能、威慑功能以及鼓励职能对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制造和销售者加以规范和引导,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在多种类,多层次的消费条件下,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损害广大消费者消费权益的现象。使消费者与生产经营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对市场秩序也产生了极大的干扰与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便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遏制各种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但是在行的经济发展形势之下,赔偿制度也暴露了很多不适应经济形势的缺陷,赔偿力度不大,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消费者寻求赔偿的欲望,使向经营者索要赔偿的消费者只是一小部分。 二、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概念有歧义,欺诈行为定义不明确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定义是最基础型的概念,他对于确定可以受到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主体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对消费者的定义理解中,保护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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