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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3)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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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序号 1 材料名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材原复料 件印类数 件 型 纸3 质件 来源渠道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决定依据及描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2 注销登记书面申请 纸质件 3 申请人提供 3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注销的文件 纸质件 1 2 业务主管单位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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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纸质件 3 申请人提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5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纸质件 3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计 6 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 纸3 质件 申请人提供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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