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唐艳)
产,双方离婚时,原告不知道该财产,被告又未如实陈述而且.还故意隐匿该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这一财产,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被告周某应付给原告吴某人民币10万元。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的认定。首先,本案中,对于周某以自己之名义开户的股票所得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我们知道,金融客户资金所有权采记名所有原则,即客户登记名称是谁,法律就承认谁对金融客户资金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被告周某是金融客户资金的登记人,那么,被告周某理所当然的是该20万元的所有者。但是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周某开户的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和吴某共有财产,基于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有。也就是说,妻子吴某也是当然的财产共有人,所以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20万元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判决离婚,一方隐藏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隐藏财产进行再次分割,而对于协议离婚,在一方故意隐匿财产时,是否可以实行财产的再次分割呢?《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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