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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国展展览有限公司赴境外办展的思路
赴境外办展是新疆国展展览有限公司拓展展览业务范围,提升公司行业影响力的有效途径。
一、境外办展对组展单位的要求条件及项目审批管理
2001年2月15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贸促展管〔2001〕3号文件公布,200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促展管〔2006〕28号文件修订并重新公布要求:
(一)出国办展对组展单位条件要求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
3、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4、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出国办展审批管理 1、审批流程
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组展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原件及电子文本;
(3)、我国驻赴展国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函复印件。首次提出项目申请的组展单位,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项目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a、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国外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联系的往来函件复印件;
b、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d、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e、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机关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间非企业单位出国办展的批准件原件;
f、有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同意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证明函原件。
二、目前国家(经商务部批准)在中亚国家举办的境外展会 三、新疆国展展览有限公司组办境外展能力说明 (一)、具备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向具有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申请办理同意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
3、、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具备条件 1、注册3年以上;
2、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 3、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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