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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通信合作协议
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 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3、 甲乙双方对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论是在本合同有
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结束以后,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根据中国法律,甲乙双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
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2、 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
为构成违约:
1) 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2) 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
电,及其它因电信、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TERNET主干网的原因而导致的信号中断。
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
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4、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
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6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规定
1、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终止期限不得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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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通信合作协议
本协议的终止期限。 2、 通知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 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
达;
3)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3、 如遇甲乙双方有一方需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代表,更名后的新企业
或新法人代表应继续承认本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合法地位。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50003 联 络 人: 联 络 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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