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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理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答:)(1)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可以申诉。 (2)西城区工商局。应当先向工商局请求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不能,因为两种分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赔偿。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不能,目前国家赔偿法仅对违法行使职权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6)进行听证的权利 (7) 1998年12月1日 之前。
四十一、中国讨要绑票赎金第一案
2003年11月26日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辛庄村村民王军元的10岁儿子王强(化名)被绑架。王军元报案后,警方让王军元一边和绑匪谈判,一边准备好赎金。 12月4日 ,绑匪在收到王军元东挪西借的22万元赎金后将王强释放,经过一番周折后,绑匪在警方眼皮下拿到了赎金放回了人质后竟然溜掉了。10多天后, 12月21日 ,4名匪徒落网经警方查明,王军元所付22万元赎金已经被嫌犯瓜分后挥霍一空,由此纠纷发生了。 孩子被解救了,但22万元打了水漂,一时间王军元一家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中。 2004年11月23日 ,王军元正式写下行政诉状,希望通过国家赔偿这一法律途径得到22万元赎金。但安阳市两级法院迄今仍未受理王军元的行政诉讼。“警方当时说‘我们决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王军元认为,警方在处理绑架案的过程中有过失,应由警方归还这22万元,但警方认为自己并无过失。 该不该让人质家属筹赎金 在电影中经常能看到绑匪向人质家属索要赎金,有人质家属送赎金的,也有警察送赎金的。人质家属如果报警后,赎金该由谁来出呢? 王秀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事实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赎金该由谁筹借,警方选择由人质家属筹借赎金并未超出其侦查权的限度。应该说警方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吕新伟(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让人质家属筹借赎金没有法律依据。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是警方的两项法定职责。保护人身安全,并不要求再以损害公民财产为代价。警方让人质家属筹集赎金虽不违法,但不妥。 警方让人质家属筹借赎金,绑匪得到赎金后逃脱,归案时赎金已被挥霍,警方应该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吗? 刘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警方让人质亲属筹借赎金并承诺“决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是合意约定行为。人质亲属交赎金属于受委托的代理公务行为,赎金则具有为公务垫款和近似征用性质。所以理应由警方承担破案中赎金损失的公务风险,但赔偿数额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内。 王秀梅:警方建议由人质家属筹借赎金是从保护人质的生命安全出发,并无使公民财产受到损害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只是由于警方破案能力所限造成。既然警方在解救行动中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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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吕新伟:赔偿的原则是谁非法占有谁赔偿,本案中非法占有者是嫌犯,造成赎金损失的也是嫌犯,因此应由嫌犯赔偿。 主抓刑侦的副局长汪如海称,如果今后所有的绑架案发生类似情况,受害人都理直气壮地申请国家赔偿的话,将给国家带来很大的赔偿负担。 在这起解救人质案件中,王军元认为警察的行为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想求助于法院,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王秀梅:根据我国《警察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便警方存在一定的失误,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吕新伟: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就可以起诉。警方是否应赔偿,是法院开庭调查审理过程中的问题,这不应妨碍公民诉权的行使。 问:1. 警方对绑匪绑架人质的事情的处理是在履行什么职权? 2、 警方要求王军元准备赎金并从王处拿走赎金后警方与王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答:1. 履行自己的公法上的职权职责,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公务 2. 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③ 不能
四十二、近年在我国有一些全国比较轰动的国家赔偿案件。比较典型的有: “处女嫖娼案” 2001年1月8日晚 ,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里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后麻旦旦状告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然而,一审判决只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史延生死缓案” 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共被羁押十几年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1元多。 如此之低的赔偿数额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十分普遍,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赔偿案件最高额仅为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这些案件引起了人们极大地反思。针对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物质赔偿,而没有规定受害人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郝明金呼吁:“所有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犯造成损害的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并提出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但是也有一些反对意见认为不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精神损害不宜适用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不能用金钱进行交换计算。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受到损害,可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性救济措施,实现对其损害的补救,而如果通过金钱赔偿,就等于将人与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人格,贬低人的价值,是人格商品化和资本主义金钱万能观的体现,实际上无法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②、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依法赔偿原则,而该法并没有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作出规定,故对于行政侵权不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③、国家财政不允许。对行政侵权处以精神损害赔偿金,将会使本不宽裕的国家财政承受不了,故应依据有限赔偿原则,不予以金钱赔偿。④、在行政侵权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机不成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相应的政治体制尚未得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此情况下,旧体制仍起作用,权力过于集中,行政干预多,官本位突出,包括法院审判机制在内的整个法治环境仍不容乐观,在行政赔偿制度确立初期不宜将赔偿范围规定得过宽。 谈谈你认为国家赔偿是否应当纳入精神赔偿,你的理由是什么(反对纳入精神赔偿应当说明理由,支持纳入精神赔偿应当对上面的反对意见逐一加以反驳)?
答:支持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 因为①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损害的不等于精神损害就不存在,既然精神损害存在就应当赔偿。加之民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精神赔偿,也就是说在法律的角度可以对精神损害给与一定的赔偿,这一赔偿不是因为精神有价而是因为精神的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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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性。②国家赔偿即将修改,新修改后的法律可以加入精神赔偿从而解决精神损害的合法性问题。③精神损害是对精神的尊重于国家财政的能力关系不大,有钱多赔偿无钱少赔偿,关键是体现国家公共权力对私人精神的尊重。④正因为如此要对包括国家赔偿在内的行政法系统的进行修改。
四十三、海滨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西城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2004年4月,亚太公司与锦秋公司均出资投标,两个企业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亚太公司的出资额大大高于锦秋公司。然而,该市政府最后作出决定由锦秋公司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决定。亚太公司不服,认为市政府侵犯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由锦秋公司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 问:(1)亚太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在诉讼中,锦秋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决定,锦秋公司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 答:(1)亚太公司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一是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在诉讼中,锦秋公司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四十四、.某省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某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该道路建筑公司自筹资金并负责修建高速公路;自高速公路修建完毕五年内,由道路建筑公司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作为其收回投资和利润的回报。 问:(1)省公路局与道路建筑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为什么?
(2)如果对该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道路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1)省公路局与道路建筑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是行政合同,理由是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享有优益权。
(2)是行政诉讼,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解决。
四十五、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1)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还是S县Z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2)S县Z镇W村村委会在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因为S县政府是征地人,S县Z镇政府鉴定征地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受S县政府的委托而做出的。
(2)S县Z镇W村村委会是本案 的第三人,因为村委会既不是本案的征地人也不是被征地的所有人,而是村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是与本案征地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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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的管辖法院是S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八条(一)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是已审理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案第十四条(三)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十六、2009年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司机孙X驾车行至一路口时被一男子拦下。拦车男子声称:天冷事急打不到车,请孙X捎他一程,孙X同意。上车后,该男子声称要按出租车价格付钱,孙X专注开车并未理会。孙X车开出四五分钟后,该男子要下车并同时掏出10元钱扔在车的仪表盘上,随后该男子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车的钥匙。与此同时,孙X看到他车的前侧驶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自称是执法队的,他们认定孙X在开黑车拉客,搞非法营运。于是,这几名便衣男子拿走了孙X的驾驶证和行车证,扣留了孙X的汽车,并将孙X拉到附近停着的一辆车上。此时,拦车男子早已跑掉。孙X想报警,但其手机也被这些执法者没收。车上的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对孙X进行了讯问,并拿出P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指控孙X搞非法营运,令其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孙X在与这些执法者解释了1个小时无果的情况下,被迫签字才得以离开。
事发后,孙X感到冤枉,绝望之下他砍下自己的小手指以示清白。 试分析:(1)P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便装执法行为的性质。
(2)P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便装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为什么? 答:(1)属于行政强之中的行政调查行为。
(2)不合法不适当,按照行政强制调查的基本原则的要求,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调查时行为要合法并恰当,合法性原则要求执法者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佩戴公务标志,而P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便装执法调查时没有出示其公务身份证明,适当性原则要求调查手段合理、公平、适当,以取得最佳社会效果,而P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钓钩”手段执法显然不适当。
四十七、乐彩影视城销售盗版光碟和淫秽影像被辖区工商分局查获。该工商分局依法没收了全部盗版光碟和淫秽影像,并作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500元的决定。辖区文化稽查大队得知此事后,来到乐彩影视城对业主又进行了2000元罚款。 问:判断本案两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本案第一次工商分局的执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二次文化稽查大队的执法违法。(2)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依法进行,并规定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在区工商分局对乐彩影视城违法行为处罚以后,区文化稽查大队就不能以同一违法事实再次对该影视城作出罚款处罚。
四十八、万达水泥厂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一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说明理由。 (2)本案中谁有原告资格?说明理由。
答:(1)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城建局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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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的自主权。(2)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原告资格。因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厂长的权力,这是企业的自主权。本案城建局撤销由企业职代会选出的厂长侵犯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合法权益,所以,职代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
四十九、某商场在2002年春节前后超出经营范围,违法经销家用电器。辖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证后当场吊销了商场的营业执照并没收了全部家用电器。事后,该工商局也未实施其他行为。问:
(1)本案中工商局是否构成违法行政?说明依据。 (2)吊销商场营业执照可否适用听证程序?说明依据。 答:(1)本案中的工商局构成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局定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是违法处罚。
(2)可以使用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五十.贾某因复制和出售淫秽录像于2001年5月15日被A市B区公安分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罚款3000元。贾某不服,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01年5月20日向A市公安局提出申诉。A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B区公安分局处罚过重,遂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的复议决定,并于2001年6月30日向贾某送达了复议决定书。贾某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
(1)贾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说明依据。 (2)贾某可向哪个法院起诉?说明依据。 (3)确认贾某的诉讼时效。 答:(1)贾某应以A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习机关改变元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贾某既可以向A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B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元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贾某应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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