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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九、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二十一、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二十二、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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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1)不超过;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答:(1)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3)
二十三、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1)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四、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答;(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答:(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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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答:(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答: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答:(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二十六、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答:(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 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 答:(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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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二十八、蔡某系某省会城市的出租汽车司机。2001年9月8日19时30分,蔡某驾驶着“富康”出租车到该市火车站出租汽车经营点,正好遇上乘客张某,张某说要去天水大酒店,蔡某随即答应,并载着张某前行。可是行使一段路程后,蔡某便将出租车停下,谎称天水大酒店到了,还加收了张某夜间行车费两倍的路费。张某下车后,付了车票才发现上当了,经打听得知还有三分之二的路程才能到天水大酒店。次日,张某便向该市交通管理局举报,说明了事件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出租车的车号。同年9月11日,蔡某被查处,交通管理局向蔡某发出《道路运输违章车辆中止运行通知书》,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蔡某的行驶证,限其三日内到交管局接受处罚。9月15 日,交管局向蔡某发出《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为蔡某拒载乘客、无理要价,违反了市政府颁布的《某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给予蔡某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蔡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本案时,交管局并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依据《某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针对该违法行为做出的停业整顿有上位法的依据,法院遂宣布《某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违法,并撤销了该交管局的行政处罚抉定。问题: 1、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妥? 2、《某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可否设定暂扣行使证的处罚?它 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
3、根据《立法法》规定,蔡某可以书面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对该规章进行审查的建议。请问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1、法院不能宣布《某市出出租汽车客运办》违法,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审查规章告法性的权限,它只能对认为违法的规章不予适用。 2、《某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不能设定暂扣行使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规章只能设定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而不能规定暂扣行使证的处罚。 3、 这种说法不对,
《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
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问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可见,公民只能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书面建议,不能就规章提出进行审查的书面
二十九、张某家住某市人口密集地区,又临路而居,交通便利。2004年8月其农村侄女张小某进城务工。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张某和妻子商议后,便于lo月1在自家的房屋内购进一批香烟、火柴、文具、饮料等对外零售,并在临街窗口打出“便民小卖部”的招牌。由其侄女负责具体经营。但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开业一个月后,因居民举报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于11月2日作出了限张某7日内补办营业执照的决定。11月9日,工商局见张某仍未办理营业执照,遂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限10日内缴清罚款。12日2日,张某前往银行交罚款时;被加收了滞纳金。同日,张某前往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局于次年1月20日办好了执照。问题:
l、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办理营业执照即可是依申请的,也可是依职权的,这种说法对吗? 2、张某被收取滞纳金,请问滞纳金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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