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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初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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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初阶

付子堂

导论:法学和法理学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

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

者“刑名之学”,自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创造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

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

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三)法学的层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1)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2)法学还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

思维的学问。 3)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二、法理学简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

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基

陈重创造的。

法理学一般在西方称之为法律哲学或法哲学,如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后来又被称为“法理学”,如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现在西方学者一般同时使用“法哲学”和“法理学”两个名称,如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前苏联被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上编 法学基本知识

第一章、法学历史

第一节、中国法学历史

一、先秦时期法律思想概述

儒家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是孔丘、孟轲、荀况。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

点体现在“礼治”。儒家坚持和发展“礼治”思想,视“礼”为国家的主要规范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道家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是老聃和庄周。在法理思想上倡导无为,一定

程度上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墨家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是墨翟。主张“法天而尊天法”;同时法律的

实施离不开刑罚。 法家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法家“法治”思想主要包括:法是

国家的规矩、准绳,是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以特定形式向大众公开。总体说来,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公开、严苛的法律只是君王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与后世法律思想有本质区别。 二、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

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顶峰,唐以后逐渐衰

落。律学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还对包括礼与法律例之间的关系、刑名的变迁以及听讼、断狱等在内的法理问题进行阐述,使儒家经典与法律融为一体,最终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三、近代中国法学发展概述

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工作,借鉴了大量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立法

技术,标志着传统中华法系的瓦解。 四、中华人名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法学发展概述

第二节、西方法学历史

一、古希腊法学思想概述

古希腊的法治和正义观念: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政治家

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将法律定义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明确提

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这里的法治包含了两层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给“法治”确定了三个基本要素:法治指向公共利益;法治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法治意味着对法律的认同。 二、古罗马法学发展概述

西塞罗代表作《论共和国》、《论法律》。他首次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然

法和人定法之分,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而自然法的本质就是神和人共同的理性,理性能区分善恶对错的能力,所以理性是普世的,因此,根源于理性的自然法超越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成为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适用于所有的民族所有的时代。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帝努斯。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在位时期国法大全得以制定,包括《查士丁尼法

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对世界法学、尤其是对近代大陆法系私法理论的发展以及民法典的制定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奥斯丁,代表作《上帝之城》,其思想开创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先河,是

中世纪教会法学的奠基人。 三、中世纪法学发展概述

注释法学分为前期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又称评论法学派)。前

者主要是对罗马法文字上的解释,着眼于过去,是为了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后者是以平移和评论为主,着眼于现在,力图把罗马法的一些运力、原则应用到当时显示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对后期判例法的发展产生力较大影响。 阿奎那的代表作《神学大全》,将法律分为四类。①永恒法,是上帝用来

统治整个宇宙的规则。②自然法,是上帝依据永恒法引导和统治人类的法律。③人定法,是人类利用自然法的原则为人类的具体生活制定的法律。④神法,通过神的启示得以阐述。 四、西方近代法学发展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论说的主题是自然权利和社会契

约论。其特点有:将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主张“恶法非法”,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等级特权宣扬法律人格的平等。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洛克《政府论》,霍布斯《利维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力图体现各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

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定民族共同生活经验,论证的主题是民族精神论。代表人物及其著作: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梅因《古代法》——法律发展遵循“从身份法到契约法”的规律。 分析法学派,用的是实证分析的方法。在研究范围上主张法学的适用对象

是实在法,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代表人物及其著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论一般的法律》。 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代表人物及其著作: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五、西方现代法学发展概述

新自然法学派,主张呈现两个特征:①不同程度的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的基本信条,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强调回归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强调道德和法律的联系。②将争议问题的研究重点转移到程序上,因此由于强调社会在总体上的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代表人物及其著作: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罗尔斯《正义论》。 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及其著作: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法与国家

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认为法律与道德有一定的联系,提出存在“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社会法学学派,注重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主长研究法律和其

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论证的主题是社会控制说。代表人物及其著作: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经济分析法学,通过运用经济学上的定量分析方法评判某项法律制度的优

劣。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学:包含三个层次①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②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般理论。③马克思主义部门法思想。

马克思第一篇政论性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包检察令》。

第二章、法学性质

第一节、法学基本属性

法学的基本属性:1)人文性。2)意识形态性。3)实用性和理论性。4)民族性和普世性。5)时代性和历史性。

第二节、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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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初阶 付子堂 导论:法学和法理学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自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创造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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