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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探讨
刘文治
摘要:2004年,中国银监会决定全部转入贷款五级分类定义,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因此本文所指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从以往经验来看,联社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通常采用分散处置模式,即由联社自己解决问题资产。
关键字: 银行业 不良资产处置 清收
近期,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规模已经超过了 1.4 万亿,同时受经济周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我国银行业不良率在加速提升,不良贷款增速进一步加快,2014 年不良贷款增速超过了 20%。我们估计 2016 年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规模将超过 2 万亿。
与此同时,我农信社作为县域、村镇金融主力军,不良贷款也深受国内金融大环境之影响,总额居高不下且有逐年增高之势。尤其是我联社不良贷款总额在七县一市各信用联社行列名列前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创收和员工薪酬,成为信用联社发展和改制的一大瓶颈。据风险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总额高达4.7亿元人民币,较年初上升约45%,清收进度缓慢并且效率不高,难度极大,清收工作不尽如人意。 一、不良资产综述 (一)相关概念介绍
我国在推行贷款五级分类之前,基本是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贷款被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四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二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方法。2004年,中国银监会决定全部转入贷款五级分类定义,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为保证不良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从2004年开始,不良资产按五级分类法由银监会每季度在其网页正式发布。每家银行的年报必须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法规如实披露。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因此本文所指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二)诉讼时效
不良资产清收的诉讼时效为2年,2年之内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中断与银行催收密切相关。中断即已经过的诉讼实效归于消灭,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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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民法通则》140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包括: (1) 起诉。此所谓起诉, 还包括申请发支付令、申请仲裁; (2) 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包括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 (3)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借款人承认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等等。
我联社在实践中催收具体做法:1、由信贷员提前告知(打电话)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贷款到期日并要求提前还清本息;2、上门催收并要求借款人在我行的催收函上签字盖章。若催收函未能加盖公章,其有权签字人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过书面授权的内部职工;3、对于催收无果,贷款已逾期的贷户,经由本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研究并上报联社酌情予以起诉,强制执行。
(三)、国内以及我联社不良资产的现状 1、国内现状
2010-2014年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规模和增速
2012-2015年中国商业银行不良率(%)
2、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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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1)宏观经济政策不稳定,经济起伏剧烈。
我国宏观调控经历了从计划和财政调控为主,转向以金融货币调控为主;投资模式也由原先的计划财政主导型直接投资模式,转变为金融主导型间接投资模式。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中,许多国有企业关、停、并、转,以及国有企业的亏损、兼并、破产等形成的不良债务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2)贷款审批机制不完善,监管乏力。
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式存在一些体制上的、管理上和技术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改革滞后,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利润目标约束、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贷款项目评估和审查制度比较薄弱,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人事制度僵化等,使其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难以落实到位。甚至长期存在冒名贷款和贷款用途不符等现象,直接导致不良贷款的产生
(3)社会信用意识淡薄,企业盲目扩张。
一方面由于服务对象多为农民,文化程度低,甚至很多客户没有接受过学校教育,信用保护意识极度匮乏,不懂得征信记录的重要性,很多情况下对于贷款逾期行为不够重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能逃过债务,更有甚者对于逾期债务置之不理。
另一方面,伴随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联社信贷规模水涨船高,与联社实际情况脱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存贷比失调的现象,潜在的为将来发展埋下隐患。
(4)清收力度不够强
当前,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活跃,但也出现了违规经营和金融风险在各个行业传递与扩散的情况,而金融监管的法规建设和操作方式相对滞后,难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注重了信用规模的扩张,但忽视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借债不还,银行难以保全资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联社对于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不够重视,听之任之。信贷员催收不力,有些甚至不闻不问。对于符合强制执行的不良贷款没有及时执行,日积月累,不良规模急剧壮大,清收工作捉襟见肘。
二、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两种模式,我联社通常采用分散处置模式,即由信用联社自己解决问题资产。
上个月我联社贷款分管副主任马志勇同志、市场部经理徐晓峰同志和风险部经理张文智同志参加了农信社临夏州稽核审计中心主办的关于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动员会后,我县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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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工作合力,县联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全面铺开。根据县联社要求,每个基层网点会计负责与每周十二点前上报不良贷款收回情况,及时掌握动态数据。
实施农信社银行化改革既是贯彻落实上级的安排部署,更是打造县域经济金融支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县联社充分认识其目的意义,高度重视,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促进农商行组建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顺利推进。具体做法列举如下
第一,采取催收追讨、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
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按规定条件、程序冲销呆账。 譬如, 对于逾期的小额信用贷款,先由信贷员电话通知到期时间并敦促及时还清本息,催收无果的直接上门调查,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对于保证贷款,提前告知担保人到期时间,电话催收,催收无果的告知其连带责任,直至上门催收;对于抵押贷款,提前告知其贷款逾期的后果,符合一定条件的执行抵押物变现等。因我联社绝大多数网点深入乡镇村庄,服务群体多为农民,信用质量不高且很少有抵押物有利于变现清偿,导致辖内绝大多数贷款为保证贷款,处置方式单一,催收追讨效果不明显,清收难度异常巨大。
第二,提高群众的信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机制和不良贷款监管机制,防止产生更多新的不良贷款。
大力加强信用知识宣传,提高民众对于征信记录的爱惜意识。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使新增贷款建立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
第三,精确掌握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使得不良贷款处置有法可依。
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对《破产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从法律上明确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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