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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件 及 相 关 服 务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
2010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软件及相关服务业调查??????????????3 三、填报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4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摘录?????8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掌握上海市软件相关服务业的基本情况、总体规模和发展现状,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范围暂定为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包括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和其他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公共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
调查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独立核算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在其他行业的认定软件企业。
(调查单位名单另发)。
(三)调查表式、调查内容、调查时期及报告期 调查表式为软件及相关服务业调查表(RCD202表)。
调查内容包括软件及相关服务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和研究与发展(R&D)经费的投入情况。
调查时期为2011年。
报告期为季度(2011年1至3月份、2011年1至6月份、2011年1至9月份、2011年1至12月份)。
(四)实施办法
1.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设计调查表式、制定调查指标、编制指标解释、提出填报要求、组织培训,总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工作。
2.各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在本区、县注册的调查对象的调查组织工作,包括发放、收集统计报表,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报送要求
各被调查单位于季后10日内将季度报表报送各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于季后15日内以电子版形式连同汇总表(纸质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六)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方式 姓名 叶月明 巨鹿路915号二楼 徐亚男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61123225 传 真 Email yeym@sheitc.gov.cn 200040 66306171-610 - 1 -
61123261 ynxu@shsp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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