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发展与协调
规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财产实施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或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比较来看,几部建议稿在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一)保全的申请人方面,中政稿要求是原告人,意味着只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人大稿称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则表明受害人和代表公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这和西政稿相一致。(二)保全的类型上,中政稿只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人大稿规定可以采用诉前财产保全的形式,西政稿专门规定了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三)作出裁定的方式上,中政稿只规定了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人大稿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西政稿甚至规定了侦查机关依职权的保全。(四)提出机关,中法稿只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出,人大稿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请,然后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报人民法院批准,西政稿没有明确。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裁定权只能属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不能行使这一权利;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该根据情况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讼财产保全。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民事赔偿既可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能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所以必须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对财产保全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刑民交叉案件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则,民事诉讼中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更广,不论受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可以依法事先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笔者提出两部法典关于财产保全部分的建议条文。
《民事诉讼法》建议条文【诉前对产保全的期间】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起诉或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应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间内提起本案的诉讼。
前款的期间,应当为巧天以上。
如果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裁定的期间内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裁定。
《刑事诉讼法)建议条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产保全】
为了保降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执行,根据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查封、扣钾、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个人或单位的财产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由自己执行,也可以交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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