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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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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5 11:15:34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公元581)

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概况: 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 ① 《魏律》。当曹操在位,值天下三分。战事频繁,无暇制定新的法律。而且他在名义上仍为汉相,也缺少制定新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定罪量刑基本上是依汉律。曹操的监狱是游动的,随着军队转移。他是一个乱世枭雄,用人不拘一格,杀人也不按规矩出牌。据《曹瞒传》载:“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

无所活”。 用痛哭流涕掩饰杀人的血腥,也算是曹操的一个发明,很为南北朝时代的一些帝王效仿。《南齐书·明帝纪》:就说明帝喜好“流涕行诛”;《武十七王传》:“每一行事,高宗辄先烧香火,呜咽涕泣,众以此辄知其夜当杀人也”。魏文帝曹丕即位,这是一个工于心计的书生,诗写得本色当行,学驴子叫唤也学得声情并茂,但不是一个治国的理想材料,而且在位时间短促,法律制度上无所建树。直到魏明帝曹即位,才制定“新律”,这已经是曹魏三代以后的事了。

新律的制定由尚书陈群主其事,参与者有刘劭、庾嶷、荀诜shēn等(据《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特色:首先,新律把《法经》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罚原则、具有总则性质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在体例、规范和立法技术上前进了一大步。其次,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增加了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十篇,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再次,上承西周“八辟”、汉代“先请”,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第四、在刑罚制度方面的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以夺爵、除名、免官抵罪的总称,可视作“官当”制度的雏形)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止诬告和血亲复仇。

其体例和内容上的改革和创新影响深远,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里程碑。 ②《晋律》 ,又称泰始律,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颁行天下。(《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首先,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第一次将“五服制”

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再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包括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使《晋律》增色不少。就整体而言,晋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

晋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由繁入简的分水岭。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也是这一时期影响最大、行世最久的法典之一。

“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见《大诰续编校颁行续诰》第八十七)。《明史刑法志一》说:”于时(按洪武十九年,一三八六年),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卷九三)。

③《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使法典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附:凌迟肇始于何人何时?高洋大概是始作俑者。高洋,北齐开国皇帝,武定八年(公元550年)五月的一天,官居大丞相的高洋硬逼著魏孝静帝把帝位“禅让”于他。这年,他才20岁,还是一个贪玩任性的年纪,杀人如同儿戏。母后实在看不过,训斥他几句,

他马上还以颜色;“你这老太婆还敢骂我?看我明天把你嫁給胡人去当老婆!”直把老太后气个半死。高洋还不罢休,晚上一个人偷偷地钻到母后床下,待母后上床,猛地把床板举了起來,只听母后惊叫一声,摔落地上。魏征等人编修《五代史志·刑法志》,把高洋的暴行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其中一条是“轻刀臠割”人,就是用轻便锋利的刀子從人身上一块一块往下割肉。臠割与凌迟,名异而实同。

三、 张杜注律的主要贡献。杜预字元凯,历任河南尹、度支尚书等官,是《泰始律》制定者之一,律成后又为其作注;张斐生卒情况不详,目前只知道他曾担任“明法掾”,是个司法部门的中层官员,律成后曾将律注上表。杜注已佚,张注保存在《晋书·刑法志》之《律注表》中。

张杜注律的主要贡献是:1、对法典中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刑名之内容、地位进行了明确的阐释。张斐:律始于刑名者(地位),所以定罪制也(功能)。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杜预: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

2、对法典中涉及的法律概念及术语进行了较为准确、精当的解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3、对法典中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了细微的辨析,并规定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戏伤);向人室庐径道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无常之格”。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故意与过失的变通)此故失之辨也。

4、对法典中一些性质相近、罪名相关的同类犯罪进行了细微的辨析。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牟取财为强盗(武力、权势掠夺财物);不自知亡为缚守(限制别人自由而占有其财物);将中有恶言为恐吓(以恶言恶语威逼)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仅以言语呵斥);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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